辅导员说 | 石燕凯:@全体毕业生,“法条君”送你一份签合同避“坑”指南

文摘   2024-12-11 18:07   河北  


现正值求职季,高校毕业生即将走向职场,开启人生新篇章。作为一名毕业班辅导员,每天被同学们稀奇古怪的就业请教信息轰炸已成常态,为方便各位毕业生避“坑”,我盘点、梳理了几个最让同学们关注的签合同问题,凭借原来从事律师职业工作的一点经验,化身“法条君”给大家送上这份签合同避“坑”指南。

误区有哪些呢?



误区一:没有“合同”两字就不算合同吧!



有同学认为,“老师,我签的那份材料上没有“合同”字眼,应该不算已签合同吧!”“法条君”想说:其实不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因此,只要作为平等主体的你和单位之间达成了关于你要去该单位就业意向的协议,比如,单位向求职者发放的“offer”(录用通知书),可以是短信、微信聊天、邮件内容或纸质协议,你接受了,其实就是达成了一份“就业合同”,具备法律效力



误区二:已签“三方协议”就是签了劳动合同吧!



有的同学认为,“老师,我听你的,签完“三方”了,应该万事大吉了吧!”“法条君”告诉大家:三方协议的签订并不等于工作的“尘埃落定”,“三方协议”非劳动合同!所谓“三方协议”,又称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俗称,是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就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一般情况下,签订“三方协议”不直接等于劳动关系确立。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相关法律法规,而“三方协议”属于普通民事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和合同编的规定,不能适用劳动法律法规。”


因此,“三方协议”中的其中一方违约,一般会涉及赔付违约金,在无其他佐证下,很难要求对方继续就劳动关系依约履行。



“法条君”提醒:“三方协议”虽然不是劳动合同,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违反约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方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毕业生后会自行终止,那时一定记得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为确保未来工作的劳动合同与现在谈的相关条款一致,可在“三方”以外,签订工资、福利待遇、违约金等其他协议,确保自己的权益。



误区三:签完“三方”,跟其他公司签“两方”!



不少同学讲,“老师,我签完“三方”了,还不能解约,但是又相中一家公司,我悄悄跟后一家公司签“两方”,我师兄师姐都是这么做的,这总没事吧!”“法条君”告诉你:这个“两方”操作要当心!首先,无论是“三方”,还是“两方”,都是就业合同。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应届毕业生已经签约(三方或两方)后,是可以再签另一家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违约,签订了合同就必须按约履行,想要签订后一个就业合同,前提是需要与原签约单位协商解约,并可能涉及支付违约金。


“法条君”叮嘱:大家可能怕后一家好单位不会等自己,其实,如果真想去后一家单位,一定要坦诚告知自己已有签约的情况,并及时与上一家单位提前协商解约事宜,在这期间,可与后一家单位签订一份约定某一时间会带着与上一家的解约函,跟其签订新三方的协议,这样的“两方”才真正合情、合理、合法。




误区四:工资待遇等问题不能谈,一谈肯定不要我吧!



大部分同学都会有这种想法,“老师,未来的工资待遇应该是单位说多少,就是多少,这个一谈,人家肯定不要我了!”“法条君”的建议:非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条件,提供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薪酬待遇,况且,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的产物。就业者签约前可以向用人单位了解清楚职位的具体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待遇,是否需要经常加班或长期出差等重要内容,就业者与招聘单位在合同约定时是平等主体。



“法条君”献策:来签约的HR,未来就是你的同事,公司能给就业者什么待遇,这些在单位已经报请批准过,针对不同工作岗位、工种,它们的待遇情况都是有区间的,只要在商定的过程中遵循平等协商、合法、公正和诚信原则,可以实现双向奔赴满意。



误区五:签“三方”或就业合同后,不算是应届生了吧!



致力于考公、考编的同学很担心,“老师,听说签“三方”或就业合同后,就不算是应届生了,我不签工作!”“法条君”注解:根据最新的“中央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和“各省份负责招考工作的相关部门官方通知”,“应届毕业生”一般有两种:一是“当年应届毕业生”,即国家统一招生的高校学生在学的最后一年即将毕业但还没拿到毕业证处于实习或待业状态。对于今年2024年来说,应届毕业生就是2025年六月或七月毕业的同学。


二是“择业期的应届毕业生”,即已经拿到毕业证但拿到毕业证的时间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的择业期为2年,有些地方延长至3年,对于今年2024年来说,择业期的应届毕业生就是去年(23年)和今年(24年)未落实工作单位、未缴纳社保的同学们。这两种“应届毕业生”有一个共同点:未进入工作岗位且未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如果签订了“三方”等就业合同后未入职,因自身原因解除原有协议后,仍可算作应届生,还可以参加校园招聘、报考公务员等。


“法条君”建议:如果要专心考公、考编,相对来讲,更应该先签工作,因考公、考编上岸率根据实际情况并不高,不能孤注一掷押宝自己一定上岸,先签工作是给自己保了底,复习过程中也会无后顾之忧,更加专注。在公务员等工作录用前,及时与签约单位协商解约,应届生身份依然在,并不影响考公、考编上岸。


总之,同学们,签订就业合同一定要充分利用备注约定,积极正确维权。在你们求职就业的道路上,辅导员是感知你们就业情况的“神经末梢”,也愿做你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桥梁。祝愿你们早日找到心仪的工作,在人生的新起点上不负韶华、扬帆远航。




本期人物介绍



石燕凯,男,中共党员,现任电气工程学院硕研毕业班辅导员、仪器科学与工程系研究生第三党支部书记,曾获燕山大学第十二届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谈心谈话单项一等奖、理论宣讲单项二等奖、河北省第八届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师授课竞赛特等奖,被授予“河北省高校军事课教学标兵”、“河北省德育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来源 | 电气工程学院硕研毕业班辅导员 石燕凯

编辑 | 王鹏璐


燕山大学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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