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姑,我爸的头没了”,湖北男子因面涨价1块,被顾客砍死,儿子哭着打电话求救...

文摘   2024-07-28 15:18   广东  
大家好,我是柚子大叔。

因为区区一块钱,一人惨死一人入狱。如此荒谬的悲剧,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武昌火车站东广场边上,姚永胜开了一家卖炸酱面的小店。2017年2月18日,正月廿二,正是返城务工的高峰期。

中午十二点多,三个看着像打工族的年轻人来店里吃饭。他们要了菜单上最便宜的“素宽粉”,只有面汤和简单调料的米粉,标价4块钱一碗。

收钱时,三个年轻人被告知涨价了,一碗粉要收5块钱。其中一个胡姓男子不乐意了,说标价4块钱,就只愿给4块钱。姚永胜没有解释,而是撂下一句话:“我说几块钱就几块钱,你吃得起就吃,吃不起就不要吃,给老子滚!”

随即,两人起了口角,还有了肢体纠缠,谁也不让谁。打输了的胡某冲进面馆的内屋,拿了一把菜刀追出来,朝姚永胜的手脚砍了几刀。

他恶狠狠地盯着围观者,大家都不敢靠近,纷纷打电话报警。

随后,胡某做出了更毛骨悚然的举动,他对着姚永胜的脖子猛砍,直到身首分离……

事发当天是周六,姚永胜12岁的儿子在家写作业。他听闻店里出事了,赶紧跑过去,发现父亲倒在血泊中,哭着给姑姑打电话:“姑姑,我爸的头没了……”

行凶后,胡某并没有逃跑,他拿走姚永胜身上的财物,蹲在店门口直到被警察拷走。

调查中警方发现,胡某在2016年拿到了户籍所在地残联颁发的残疾证,残疾类别是“精神”,等级为“二级”。

也就是说,胡某有精神病,而且病得不轻。

在法律上,精神病人分两种,完全精神病人和间歇性精神病人。如果胡某是前者,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就会被免于刑事责任,但要被强制接受治疗。

如果胡某是后者,如果他是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就会被限制减刑。可见,精神二级残疾证并不是胡某的“免死金牌”。

2018年6月27日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胡某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犯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判处死缓。

这一次,“精神病”受到了法律制裁。

事件一经报道,马上引来了网友热议。事件的责任究竟在谁,大家众说纷纭:有人觉得,老板不讲诚信,坐地起价欺负人,活该。也有人认为,虽然老板有错在先,但错不至死,是凶手过激了。

在我看来,举刀之前责任在老板,举刀之后责任在凶手。

实际收款金额和菜单标注价格不一致,本就是老板做得不妥的地方。既然要多收钱,就耐心解释清楚,而不是一上来就侮辱人,让人“滚”。本来没多大事,被他这么一说,情况就变复杂了。

不过,无论老板态度多么恶劣,都不是凶手杀人的理由。其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即使有“精神残疾证”在身,也难逃恢恢法网。

最终,法律做出了审判,还了被害老板一个公道。可事已至此,生命都没了,对错于他而言还有多少意义呢?

在大多数人的观念里,这个世界是按照实力和对错来划分秩序的。发生纠纷的时候,人们总想分出个谁对谁错、谁强谁弱。

通过对话来解决问题,是文明人的做法,是一般人的选择。可我们不能就此放松警惕,轻视了对方“冲动”的可能性,忘记了世界上还有“魔鬼”的存在。

我们不知道,对方在此之前经历了什么,受了多少气。我们也无法预料,对方此刻的心态如何,会做出什么样的反应。或许我们灭不了对方的火气,但我们可以避免火上浇油。

要知道,愤怒是会上瘾的,一旦人被情绪左右,就容易做出不受控的泄愤行为。而冒这么大的风险去斗嘴、争输赢,值得吗?

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曾说:“无论与谁发生冲突,你就记住,一般三到五句后就赶紧扭头走开。”

息事宁人不丢脸,忍让也不是软弱。看似认输,实则双赢,既是给别人留退路,也是给自己留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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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参考来源:

◆人民日报《武汉面馆砍头案一审宣判 杀人者被判死缓赔偿2.5万》
◆红星新闻《武昌火车站砍头疑犯胡某原系精神二级残疾》

◆中国青年网《武昌火车站砍头事件:凶手行凶后蹲门口未逃跑 家属希望捐献死者器官》

柚子大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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