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离婚!梁某伟,被判刑!

民生   2024-11-25 15:57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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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新闻网、红星新闻、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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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5件反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梁某伟故意伤害案”引发关注。

被告人梁某伟与被害人丁某(女)结婚多年并生育二子。2023年2月3日21时许,梁某伟酒后回家,因抱小孩等琐事与丁某发生争吵并将丁某打倒在地,脚踢丁某胸腹部,致其6处肋骨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丁某报警。后梁某伟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丁某决意离婚,同时向当地妇联寻求帮助。当地妇联接到丁某的求助后,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相关人员为其疏导情绪,联系法律援助,帮助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起离婚诉讼。后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判决准予丁某与梁某伟离婚。当地妇联工作人员在了解到家庭变故导致丁某之子产生自卑、厌学情绪甚至轻生念头的情况后,还帮助联系心理咨询师提供心理辅导。经数次辅导,该未成年人的情绪得到缓解,与母亲的关系得以改善,学习成绩也有所提高。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梁某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梁某伟仅因琐事便殴打妻子致其受轻伤一级,犯罪情节恶劣,案发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不影响其行为性质的认定,亦不是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梁某伟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但根据梁某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宜宣告缓刑。据此,对梁某伟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案例目录


案例一:被告人谢某宇故意杀人案——施暴者因不满对方起诉离婚预谋杀人,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


案例二:被告人赵某梅故意杀人案——因不堪忍受长期严重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人,作案后自首、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案例三:被告人梁某伟故意伤害案——受害者勇于向家庭暴力说“不”,“法院+妇联”合力守护妇女权益


案例四:被告人刘某坤虐待、重婚案——虐待共同生活的哺乳期妇女和未成年人,坚决依法惩处


案例五:被告人王某辉拒不执行裁定案——拒不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


被告人谢某宇故意杀人案
——施暴者因不满对方起诉离婚预谋杀人,
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某宇与被害人文某某(女,殁年31岁)于2014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谢某宇常年沉迷赌博,双方家庭通过变卖房产等方式为其偿还巨额赌债。谢某宇还多次无故殴打、辱骂文某某,甚至持剪刀捅扎文某某,致文某某多次受伤。2021年1月,文某某再次被殴打后回到父母家中居住,并提出离婚。谢某宇不愿离婚,扬言杀害文某某。同年7月7日,文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谢某宇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后再度扬言杀害文某某。同月9日7时许,谢某宇携刀到文某某父母家附近蹲守意图行凶,因未等到文某某而未果。次日,谢某宇携刀再次蹲守,待8时许文某某出门上班时,将文某某拉至楼梯转角平台处,威胁文某某撤诉未果后,持刀捅刺文某某数下,致文某某当场死亡。作案后,谢某宇逃至楼顶天台,被接警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谢某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谢某宇常年沉迷赌博并多次对妻子实施家暴,因不满妻子起诉离婚,经预谋后将其杀害,作案动机卑劣,犯罪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据此,对谢某宇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谢某宇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二


被告人赵某梅故意杀人案
——因不堪忍受长期严重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人,
作案后自首、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梅与被害人刘某某(男,殁年39岁)结婚十余年,婚后育有两名子女,均未成年。近年来,刘某某经常酒后无故对赵某梅进行谩骂、殴打,致赵某梅常年浑身带伤并多次卧床不起,刘某某还以赵某梅家人生命相威胁不许赵某梅提出离婚。刘某某亦谩骂、殴打自己的父母、子女。2023年3月20日22时许,刘某某酒后回到家中,又无端用拳脚殴打赵某梅,并拽住赵某梅的头发将其头部撞在炕沿、柜角、暖气等处,致赵某梅面部肿胀、耳部流血,殴打持续近两个小时。后刘某某上床睡觉,并要求赵某梅为其按摩腿脚。赵某梅回想起自己常年遭受刘某某家暴,刘某某还殴打老人、子女,遂产生杀死刘某某之念。次日零时许,赵某梅趁刘某某熟睡,持家中一把尖刀捅刺刘某某胸部,未及将刀拔出,就跑到其姨婆家中。2时许,赵某梅发现刘某某死亡后,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经鉴定,刘某某系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赵某梅面部外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刘某某的父母、子女均对赵某梅表示谅解。

案发后,赵某梅被羁押,家中只有年迈多病的刘某某父母和一对未成年子女,失去主要劳动力,仅靠刘某某父母的低保收入和少量耕地租金维持生活,家庭经济较为困难。当地妇联对此高度重视,积极协调为赵某梅的亲属申请救助款,并会同有关单位到赵某梅家中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赵某梅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刘某某在婚姻生活中长期对赵某梅实施家庭暴力,案发当晚又无故殴打赵某梅长达近两个小时,作为长期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赵某梅因不堪忍受刘某某的长期家庭暴力,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摆脱家暴而采取极端手段将刘某某杀害,且仅捅刺一刀,未继续实施加害,犯罪情节并非特别恶劣,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结合赵某梅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对赵某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三


被告人梁某伟故意伤害案
——受害者勇于向家庭暴力说“不”,“法院+妇联”
合力守护妇女权益

文章开头综述。

案例四


被告人刘某坤虐待、重婚案
——虐待共同生活的哺乳期妇女和未成年人,
坚决依法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坤于2011年9月6日与他人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又隐瞒已婚身份,于2019年与被害人郭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郭某某之女岳某某(被害人,时年8岁)随郭某某与刘某坤共同生活,与刘某坤以父女相称。刘某坤与郭某某于2021年1月30日生育一子。2021年1月至7月间,刘某坤在家中多次采用拳打脚踢或用钥匙割划身体等方式殴打岳某某及正处于哺乳期的郭某某,致二人全身多处受伤。刘某坤还多次辱骂、恐吓岳某某和郭某某,将岳某某的衣物剪坏、丢弃,对岳某某、郭某某施以精神摧残。后郭某某报警,刘某坤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诊断,岳某某为抑郁状态、创伤后应激障碍。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刘某坤与被害母女共同生活期间,长期多次采取殴打、辱骂、恐吓等手段对未成年女童及哺乳期妇女的身心予以摧残、折磨,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刘某坤已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依法并罚。据此,对刘某坤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案例五


被告人王某辉拒不执行裁定案
——拒不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辉与妻子王某某于2019年4月29日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王某辉频繁打骂、威胁王某某。2023年8月25日王某辉再次殴打王某某,后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及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同年9月,王某某拨打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12338求助,后在妇联工作人员的指引与协助下准备报警回执、就医证明等证据,于同年10月12日到当地妇联与人民法院联合设立的“家事诉联网法庭”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次日,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王某辉对王某某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王某辉骚扰、跟踪、接触王某某及女儿。裁定有效期为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同年11月28日,被告人王某辉再次殴打王某某及王某某同事,次日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及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王某某向当地妇联维权服务中心反映又被王某辉威胁、恐吓。市妇联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认为王某辉的行为已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建议王某某报警并留存相关证据,向法院反映情况。社区及街道妇联迅速联合街道综治办及派出所对案件进行研判,密切关注王某辉动态,联系王某辉亲属开展劝导,加强王某某住处的安保措施。同年12月6日,法院办案人员对王某辉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进行了训诫及劝导,王某辉书面保证以后不再犯。同月9日至12日,王某辉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多次向王某某发送刀具照片、农药物流信息截图等人身威胁信息。法院办案人员以电话方式再次对王某辉进行训诫。此后,王某辉仍继续向王某某发送多条人身威胁信息。同月15日,人民法院决定对王某辉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王某辉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辉对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生效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综合王某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对王某辉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拒绝暴力!对家庭暴力勇敢说不


家庭暴力不能因为披上家庭的外衣就否认它的本质是暴力。请记住,家暴不是家里的小矛盾,实施家暴构成犯罪的施暴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我们一起对家庭暴力勇敢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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