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姆会员商店销售不合格产品被罚!

创业   2024-12-16 17:46   北京  


近日,杭州山姆会员商店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被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罚款18278.4元。经查,当事人经营的“60支LF兰精天丝床笠”经监督抽检,“甲醛含量”项目不符合A类纺织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上市监处罚﹝2024﹞698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2-02

处罚内容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金额(万元)

1.8278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山姆会员商店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违法事实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0月17日,被处罚人杭州山姆会员商店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大农港路1238号销售的商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的“60支LF兰精天丝床笠”经监督抽检,“甲醛含量”项目不符合A类纺织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决定作如下处罚:罚款18278.4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机关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1023979577232

数据来源

省市场监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MB19062420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裴莹 

监制/何永鹏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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