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力“四大检察”推动涉老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青
目 次
一、在涉老领域推动“四大检察”融合履职
二、加强对涉老群体的人文关怀
三、推动涉老问题源头治理
随着老年人涉法案件的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加,涉老检察工作被赋予了更重的责任。检察机关应胸怀“国之大者”、坚持为民司法,在涉老案件中凝聚“四大检察”合力,实现涉老案件办理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在涉老领域推动“四大检察”融合履职
“四大检察”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体框架,也是检察工作进一步创新发展的基本格局。办理涉老案件应深化“四大检察”融合履职,坚持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
(一)强调一体履职
1.推动检察一体化横向融合。建立各部门协同联动机制,采取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线索移送、人员协作、办案联动、同步审查等方式,联合办理职能交叉的监督和办案事项,落实监督办案一体化要求,组建跨部门一体化专业涉老案件办案团队。办案团队在依法从快办理涉老年人案件的同时,应熟知案件产生、办理、办结的全流程,便于全面复盘,从社会治理层面找出涉老问题的“病灶”。
2.推动检察一体化纵向贯通。聚焦实施固本强基工程,树牢“一盘棋”战略自觉。根据办理涉老案件的需求,加强上下级检察院之间、业务部门之间、检察官之间的沟通联系,依法办理涉老案件,切实发挥检察纵向一体化优势。
3.推动跨区域协作与结对共建。例如,在健全完善相邻省市检察机关跨区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和办理涉麻涉毒、电信网络诈骗新型犯罪案件自行补充侦查协作机制等基础上,广东省大埔县检察院联合江西赣州、福建龙岩、广东潮州等相邻地区检察机关,建立跨区域办案协作、信息资源共享等机制。
(二)强调综合履职
1.加强涉老刑事诉讼监督。转变传统刑事打击犯罪单一履职理念,突出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刑事诉讼监督职能。一是依托行刑双向衔接平台、设立举报电话、关注当地媒体、开展专项行动等方式,主动拓宽立案监督案件来源渠道。二是建立检察机关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制度。聚焦证据收集审查运用,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三是在依法纠正公诉案件诉讼违法行为的同时,还应对老年人自诉案件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四是明确既要追诉老年人犯罪,又要保护救助老年被害人,还要全面掌握老年社区矫正对象情况。五是承担起监督落实在押老年人生活、医疗等基本保障等多重工作任务。
2.加强涉老民行检察监督。在老年人犯罪或者权益受损的行刑交叉、行民交叉、刑民交叉案件中,办案人员要强化发现民行监督线索的敏感性,善于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梳理出民事、行政法律关系,提升综合监督能力,关注老年人民事、行政权益受损情况。针对老年人法律纠纷多发的领域,从民事检察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老年人劳动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追索赡养费等民事支持起诉工作;从行政检察的角度,加大对养老保险金争议、房屋登记和拆迁安置等影响老年人重大经济权益的行政诉讼及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
3.加强涉老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在办理民事、行政、刑事检察案件中着重关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遭受损害,突出关注老年人的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摸清辖区内老龄人口基数、了解老年人生活状况、梳理养老行业现状,发现公共场所适老通道建设和维护亟须加强、养老行业不规范运行等社会公共利益受损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对养老机构、长者食堂、综合公园等老年人活动特定场所开展无障碍设施、消防通道、食品安全等专项监督。推动机制构建和资源共享,加强与长寿事业发展机构和卫健部门协作,多方面完善老年人公共服务。
二、加强对涉老群体的人文关怀
(一)加强与老年当事人的有效沟通
年龄和认知往往会影响老年人的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故与老年人沟通需抓住两个方面:其一,提升沟通技巧。办案人员应学习相关老年人心理知识,避免因沟通不当引起老年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其二,转变沟通方式。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适应新时期老年人犯罪案件特点的配套办案机制。
(二)关注老年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持续加大对进入办案环节、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老年人的救助帮扶力度,同时构建司法救助与多元社会救助协同格局。主动协调民政部门将因案致贫的老年人纳入低保范围,帮助身体残疾的老年人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为老年人受侵害后的应激性心理障碍协商免费心理治疗等。
(三)提升老年人防范犯罪的意识
采取老年人容易接受的形式,加强相关犯罪类型的法治宣传:一是拍摄“防范养老诈骗”系列微视频、定制防范养老诈骗相关文创产品等,在文化传播过程中潜移默化提升老年人防范意识。二是推动检察法治宣讲团走进养老机构,表演法治类小品、在客家山歌中融入防范养老诈骗内容等。三是在乡镇或老年人口较多的村居设置法律服务点,为老年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三、加强对涉老群体的人文关怀
检察机关可以推动构建多方参与的老年人保护工作格局,有效落实“抓前端、治未病,抓末端、治已病”的要求,找准检察履职与源头治理的契合点。
(一)家庭层面:满足老年人物质、精神需求
办案人员要积极倡导家庭成员为涉案老人提供物质生活和精神慰藉的双重支撑,让家庭成员密切关注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满足其不同需求。一方面,部分留守孤寡老人情感脆弱,诈骗犯罪行为人往往利用这一弱点轻松取得老年人的信任。家庭成员若能时刻提醒老人注意,就不会让犯罪分子趁虚而入。另一方面,长期缺乏家庭关怀也可能导致老年人心理扭曲,走向极端。可以建议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借助犯罪案例加以劝导、及时警醒,消除老年人不良情绪,将老年人犯罪冲动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在押老年人要最大限度减少和化解家庭矛盾,帮助其回归家庭。
(二)政府层面:强化国家保护及分工配合
首先,政府作为涉老政策的制定者、涉老制度的执行者以及涉老政务的监管者,在保障老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方面负有责任。检察机关可建议安全保障、卫生保健、财政支持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履职尽责。其次,国家对孤寡老人有照顾职责,在老年人无法从家庭层面获得生活扶持时,建议相关部门可以给予兜底性的供养或救助。再次,检察机关可通过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督促涉老领域弥补行政监管漏洞。
(三)社会层面:营造老年人友好型社会氛围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晚年幸福生活的社会活动和服务。例如,鼓励爱心人士组建社会捐赠及志愿者平台,推动常态化开展敬老志愿活动和社会捐赠助老活动;引导养老服务行业规范运行,加强养老护理员的职业化培训,提高养老机构人员的薪资待遇,从根源上杜绝“黑护工”“黑养老机构”;建设更加完善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鼓励更多民间力量、社会资本的注入,推动养老服务工作与社会高质量发展同频共振。
(四)网络层面:加强涉老信息网络治理
一方面,信息网络具有双面性,老年人往往通过使用网络提升社会参与度、丰富精神生活,但不良资讯会给老年人带来网络诈骗及诱导犯罪的潜在风险。检察机关可通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治理网络空间,督促网络运营商承担起监管网络平台的主体责任。及时下架保健品虚假宣传、吸引借贷赌博的弹窗广告以及各类低俗、色情、暴力信息,进一步规范网络入网许可、净化网络环境。另一方面,智能信息技术在带来便捷生活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给老年人制造难以跨越的“信息鸿沟”。如果在政务服务、医疗卫生等平台上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革且没有合适的替代方式,将会对高龄或低学历老人正常社会生活产生不小的阻碍。对此,可建议政务服务部门保留人工窗口、开设老年人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现场指导等,通过更多举措来帮助老年人跟上互联网发展的步伐。
作者:王青,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注释及全文见《人民检察》2024年第21期)
编辑:耿阁 王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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