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晓莹:以卫星遥感技术赋能公益诉讼检察高质效办案

文摘   2024-11-28 11:20   北京  


以卫星遥感技术赋能公益诉讼检察高质效办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何晓莹


一、卫星遥感技术助力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的实践

二、卫星遥感技术在检察履职办案中的堵点

三、检察机关运用卫星遥感技术办案的优化途径


公益诉讼检察涉及生产生活的各方面,很多案件具有线索发现难、取证难等问题。通过获取遥感卫星影像数据,借助卫星遥感技术将海量的原始数据进行图像特征匹配、光谱分析以及数据碰撞比对,建立起可视化的数据模型、应用场景等,能够对发生在地表的非法土地占用、林草破坏等进行识别、取证和追溯,从而赋能公益诉讼检察高质效履职办案。


一、卫星遥感技术助力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的实践


(一)卫星遥感技术贯穿检察高质效履职办案全过程


以2021年八尺江流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为例。


首先,检察机关通过卫星遥感技术对涉案现场上下游江段进行大范围监测,并从历史卫星影像追溯至2005年的历史数据。通过历史和现状卫星影像叠加、比对和计算,意外发现该江流域岸边私搭乱建影响行洪安全、乱砍滥伐毁损公益林等多种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疑似违法图斑,为检察机关提供了潜在的案件线索。


其次,检察机关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获取信息手段多、信息量大等特点,对获取的线索进行研判分析,通过分析比对筛选出有价值的信息,获得更加精准的案件线索。


再次,检察机关利用卫星遥感技术空间定位精度高、图像解析能力强等特点,结合地面上空500米以内的无人机现场取证、专家现场勘查指导等方式,获取案发区域的现状数据和图像,进一步精准取证。


最后,在案件办结后,为了防止公共利益再次被侵害,检察机关运用卫星遥感技术每季度开展一次“回头看”。在检察履职中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技术,可以让原本碎片化、浅表化、人工化的监督转变为系统性、深层次、智能化的高质效监督,实现“发现一个、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监督效果。


(二)卫星遥感影像可追溯案件起源


卫星遥感技术可以对同一地点进行周期性重访,获取的历史影像相当于“时间切片”,清晰地记录了现场地面历史变化的情况,重现违法事件的初发时历史情景甚至违法事件发生前的自然状况,具有连续的可追溯性,由此形成证据链。


(三)与政府部门合作构建“云证据”平台


检察机关通过与政府共建卫星遥感技术日常使用管理机制,将数字检察融入数字政府建设,构建“云证据”平台,通过“云证据”平台联通外部数据,获取当地行政机关的基础数据和需监督的卫星遥感数据源,给公益诉讼办案带来了很大便利。


二、卫星遥感技术在检察履职办案中的堵点


(一)检察人员存在观念差异和畏难情绪


一是一些办案检察官不愿意脱离舒适区或反应迟钝,对卫星遥感技术理解片面;二是一些办案检察官习惯性用批判思维看待新事物,对卫星遥感技术不做充分了解即从批判的维度拒绝运用;三是办案检察官的知识背景多为法学等文科专业,对卫星遥感技术接受程度低,带有畏难情绪,或怀疑该技术的有效性而不愿学习;四是一些办案检察官过分依赖共享信息平台卫星遥感数据的运用,不严格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卫星遥感数据,影响办案质效。


(二)卫星遥感技术与检察监督融合出现断点


检察机关履职办案中需要精通卫星遥感技术的专业人员和办案检察官密切配合,但目前通过卫星遥感技术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协助办案处在探索阶段,检察办案部门、检察技术部门、卫星遥感技术服务第三方的协作融合出现断点。


首先,办案检察官大多是法律专业出身,对生态环境等领域的知识储备相对不足,需要检察技术部门参与,但因对检察技术工作内容不了解,不知道能提供哪些技术支持,很少主动寻求检察技术部门的帮助。


其次,检察技术部门大多是被动接受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委托开展工作,对办案需求了解较少,无法为检察官提供有针对性的技术支持。而且,检察技术部门也缺乏精通卫星遥感技术的人才。


再次,卫星遥感技术服务第三方工作人员缺乏一定的法律监督知识,造成卫星遥感数据在案件取证、跟进和追溯时,效率不高、效果不好。


(三)卫星遥感数据是否可作为证据有争议


卫星遥感数据属于民法典第127条第5项规定的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但在证据可采信性上存在不同认识,原因如下:


一是卫星遥感技术捕捉到的遥感图像与真实情况有所偏离。如2009年第二次全国国土调查时,由于卫星遥感拍摄清晰度不高,无法识别土路,而周围都是耕地,卫星遥感就默认土路是耕地。2019年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时卫星遥感清晰度变高,此时土路已变成柏油路,执法部门便认定该处是违法占用耕地。


二是运用卫星遥感技术获得的数据图像,在农、林、环保等领域具体应用时还需要进行后期加工处理。因而,检察机关从与政府部门联合构建的数据共享平台中获得的卫星遥感数据,无法确保数据的原始性和完整性。


三是卫星遥感数据存储在获取该数据的第三方平台,第三方提供的电子数据有可能被篡改或伪造,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另外,有些卫星遥感图像可能从互联网下载,这些图像大多经过了人为处理,无法追溯原始图像的来源。


三、检察机关运用卫星遥感技术办案的优化途径


(一)转变对卫星遥感技术的认识


首先,清晰认识到数字革命驱动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的不可回避性,看到数字变革背景下卫星遥感等新技术带来的更加系统、全面、主动的履职。


其次,克服畏难和惰性情绪。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运用卫星遥感技术还处于初级阶段,应客观看待运用卫星遥感技术获取办案证据的技术壁垒和经费困难,克服畏难和惰性情绪。


(二)推动卫星遥感技术与检察监督有机融合


包含卫星遥感等在内的各类大数据库信息和人才队伍是开展数字检察的基础支撑,缺乏这两种因素,检察监督改革难以持久。但就当前人才储备质量而言,短期内难以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实现数字检察能力的提升。


一是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应与检察技术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根据案件需要邀请相关专业的检察技术人员加入办案组,组建复合型办案团队,全程参与办案,探索“检察公益诉讼+技术融合”新模式,为案件办理提供全方位、全流程的技术支持。


二是建立检察监督与卫星遥感技术服务第三方协作机制,检察技术人员协调第三方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卫星遥感影像数据,锁定靶区,发现重要线索。


三是通过人才引进、委托培养、院内培训等多种方式,着力培养既深谙检察业务又熟知数字化改革的复合型检察技术人才,破除法律监督工作的传统路径依赖,通过培训提高检察技术人员对卫星遥感技术的掌握熟练度。


(三)制定标准,探索评审机制,搭建“云证据”平台


针对卫星遥感数据作为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可通过制定标准、建立专家评审体系以及搭建区块链“云证据”等途径解决。


一是制定卫星遥感等技术数据作为电子证据的评判标准。从证据的角度规范通过卫星遥感技术获取的数据,明确其作为证据在客观真实性方面的证明力;推动数据解译技术公开,确保人工解译透明;明确卫星遥感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提取过程的合法性,确保提取无篡改。


二是探索卫星遥感等数据影像真实性专家评审机制。建立专家评审系统,以确定数据的客观真实性。


三是搭建融合卫星遥感等技术的“云证据”平台。通过区块链技术,将第三方获取的卫星遥感数据存储在各方认可的“云证据”平台,以确定此类数据的客观真实性。



(注释及全文见《人民检察》2024年第15期)

编辑:耿阁

实习编辑:王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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