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斌司长介绍了学前教育法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一起来看——
2018年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制定学前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学前教育法列入立法规划。2021年4月,教育部研究形成学前教育法草案并报请国务院审议。2023年6月,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草案,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23年8月以来,学前教育法先后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十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于2024年11月8日表决通过。
学前教育法分为总则、学前儿童、幼儿园、教职工、保育教育、投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9章,共8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把准办学方向。党的领导是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法律规定,学前教育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明确公办幼儿园的基层党组织统一领导幼儿园工作,民办幼儿园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民办教育的规定确定。
第二,坚持公益普惠,明确属性定位。法律规定,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明确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规定国家推进普及学前教育,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同时,明确对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倾斜,以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特别保障。
第三,坚持政府主导,完善保障机制。办好学前教育,是党和政府为老百姓办实事的重大民生工程。强化政府责任,规定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完善管理体制,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学前教育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负主体责任,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学前教育,同时完善了幼儿园规划和举办机制。健全投入保障,规定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明确学前教育财政投入、财政补助经费的分担机制。
第四,坚持儿童为本,提高保教质量。学前教育法凸显儿童中心,规定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强调要尊重学前儿童人格尊严,倾听了解学前儿童的意见,鼓励引导学前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保障教育权利,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适龄儿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的地区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学前儿童入园,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规范保教活动,强调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实施保育和教育活动,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内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做好卫生保健管理等工作。
第五,坚持教师为基,提升队伍素质。强国先强教,强教必先强师。明确资质要求,规定幼儿园教师、园长、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等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加强人员配备,要求制定教职工配备标准,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足配齐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聘用管理,规定幼儿园聘任教师等工作人员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进行背景查询和健康检查;存在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不得聘任。强化待遇保障,规定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要求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明确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加强培养培训,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规划,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
第六,坚持依法治理,强化监督管理。学前教育法着力健全治理体系,推动提升治理能力。明确设置要求,规定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发生变更、终止的,应当提前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妥善安置在园儿童。加强安全管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依法保障学前儿童与幼儿园安全。加强收费管理,要求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建立定期调整机制,引导合理收费,遏制过高收费。加强质量评估,要求对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保育教育工作等进行督导;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标准,健全幼儿园质量评估监测体系。此外,专章规定了各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强化制度刚性。
田祖荫司长介绍了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学前教育法的考虑,一起来看——
王敬波对学前教育法作专家解读,一起来看——
第一,将宪法和教育法保障的儿童受教育权利具体化。《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教育法》又从总体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些都从法律上对少年儿童享有受教育权给予了保证。学前教育法以学前儿童为中心,进一步突出对学前儿童的权益保障。在总则中,从总体上规定全社会应当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快乐成长创造良好环境。第二章以专章的形式规定学前儿童,共计9条,充分体现了保护儿童权利的立法理念,完整地体现了儿童权利。其他各章的规定也处处体现对儿童权利的保障,比如第三章规定了幼儿园的举办及其设立条件和程序;第四章规定了教职工的责任和资格,其中第三十六条专门规定幼儿园教师应当爱护儿童;第五章规定了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的职责,第五十条开宗明义,要求“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和教育职责相结合的原则,面对全体儿童,关注个体差异,注重良好习惯养成,创造适宜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有益于学前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凸显普及普惠安全优质的立法目标。为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学前教育法第一条立法目的明确提出,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第六条提出国家推进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第五条规定,国家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为确保幼儿在园身心健康安全,学前教育法多措并举,推动各地各幼儿园依法治教、依法办园。第五十一条规定,幼儿园应当把保护学前儿童安全放在首位,对学前儿童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为降低区域发展不平衡,促进学前教育实质公平,法律第六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倾斜支持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保障适龄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
第三,将学前教育定位为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学前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这一规定,一方面凸显了学前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为学前教育的公益属性奠定法律基础;另一方面,将学前教育定位为公益事业,有助于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为儿童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同时,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或者与年龄特点不符的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活动”,进一步强化了公益属性和科学的教育理念。
第四,明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举办体制。为保障学前教育公益性的实现,降低过度逐利对学前教育的不良影响,学前教育法第五条规定了“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第六十条规定了“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同时,为避免转制等方式影响学前教育的格局,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第三十五条规定“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来源 | 微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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