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博物馆是依据创办主体划分的博物馆类别,指的是由国有企业创办和运营的博物馆。国有企业创办博物馆并非新鲜事,近年来更是蔚然成风,已经引起政府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然而,对于国有企业博物馆的概念、定位、建设、管理等关键问题,学界目前的研究还不够充分。基于筹建和管理不同类型博物馆的实践经验,结合前人研究成果,我们在此尝试分析国有企业创办和运营博物馆的几个核心问题。
(一)国有企业博物馆名称的确定
在《暂行条例》及《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中,第一项就是关于名称。国有企业在创办博物馆时,首先要合理合规地确定博物馆名称, 这也直接关系到后续的设立登记流程。按照上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类法律法规的规定,事业单位名称由字号、所属行业和机构形式三部分依次组成。以中国电信集团下属的“上海电信博物馆”为例, “上海”为字号(所在区域,或者举办单位,或者单独字号),“电信”为所属行业, “博物馆”为机构形式。同时,名称应具有唯一性,符合《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至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不得冠以国家机关、政党 名称。在确定博物馆名称时,能否冠以“中国”是很多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较为关心的问题。《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对此的规定是:地方登记管理机关不得登记名称冠以“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的事业单位。也就是说,名称冠以“中国”的博物馆,必须在国家级登记管理机关也就是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实践中,据我们了解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将“中国”置于名称首位的, 如“中国铁道博物馆”“中国化工博物馆”等;第二种是将“中国”置于地方行政区域之后的,如“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等。前者需要先经国务院批准使用该名称后,再到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进行登记;后者通常是国务院未批准“中国”居首的名称后给出的建议方案,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景德镇陶瓷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景德镇陶瓷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
你省《关于在景德镇市准备兴建的陶瓷博物馆冠中国景德镇陶瓷博物馆馆名的请示》(赣府文〔2001〕15 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拟在景德镇建设的陶瓷博物馆名称可定为“景德镇中国陶瓷博物馆”。现实中,亦有从第二种方案成功转为第一种方案者,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南中国文字博物馆更名的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南中国文字博物馆更名的函
你省《关于河南中国文字博物馆更名为中国文字博物馆的请示》(豫政文〔2007〕144 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拟建的“河南中国文字博物馆”可更名为“中国文字博物馆”。按照上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类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是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必要条件,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是必须提交的文件之一。《暂行条例》第 3 条规定:“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试行办法》第 7 条规定:“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以批复、通知、函等规范公文批准设立的文件,或者核发的教育、医疗机构等资质许可证明文件。”由此可知,审批机关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包括批复、通知、函等规范公文以及资质许可证明。具体到国有企业举办博物馆,我们认为可以在上述规定的框架下分类加以分析:中央企业的审批机关应为国务院及国务院国资委,地方企业的审批机关应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地方国资委,金融类国有企业的审批机关应为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金融监管机构;国有企业的子企业举办博物馆,也适用上述审批流程,但是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已经特别授权的除外。(三)国有企业博物馆设立登记的流程
在厘清了名称和审批两个关键性问题之后,我们尝试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践经验,对国有企业举办博物馆的流程进行归纳总结。一般而言,包括以下主要步骤:1.确定博物馆名称并报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名称冠以“中国”的,报国务院批准。2.就举办博物馆报中央或地方政府或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步骤 1 和 2 可以合并进行。3.在中央或地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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