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通告
一、本通告中的中心城区范围为安远县城主城区,具体范围为:北至寻全高速公路、东至龙泉山、南至九龙山、西至新龙河。
二、本通告所称饲养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中心城区可以饲养小型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已在中心城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应当在2024年11月15日前将犬只迁出中心城区,逾期未迁出的,一律视为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收容、处置。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演艺、商用等特殊需要养犬的,不在本通告范畴。
四、犬只饲养人应当依法、文明饲养犬只,不虐待和遗弃犬只,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饲养人必须对所养犬只实行拴养或圈养;
(二)饲养人应当每年到安远县农业农村局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并办理《安远县犬类免疫证》;
(三)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公园、公共绿地、广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四)不得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
(五)携犬只出户时,需佩戴犬牌,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绳)(长度在1.5米以内)、佩戴嘴罩,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六)携犬只出户时,即时清除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
(七)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九)犬只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送交畜牧兽医部门,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私自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剥皮,食用,出售;
六、对扰乱养犬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环境卫生,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在中心城区内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存在安全隐患的犬只、放养的犬只、不采取约束措施的犬只、无牌犬只视为无主犬一律予以收容、处置;对中心城区街面上发现的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收容;政府主管部门将对违规养犬、不文明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
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犬只伤害他人的,饲养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卫生医疗机构诊治,并接种狂犬病疫苗,饲养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八、广大市民应积极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
九、各乡镇养犬管理可参照安远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规定施行。
安远县公安局
安远县城市管理局
安远县欣山镇人民政府
安远县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
安远县农业农村局
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News
新闻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