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吸毒人员
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五章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因具有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情形,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红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依法注销其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公告作废。
大多数人都知道
酒驾猛于虎
却不知道毒驾
其实比酒驾更危险
吸食“毒品”后
人的精神极端亢奋
甚至出现妄想、幻觉
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
驾驶时方向感、距离感、时间尺度
发生的错乱
大大增加了事故的发生率
还有权威测试显示
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
“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
“毒驾”已严重危及到
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毒驾”害人又害己
我国已有相关明确规定
严格禁止“毒驾”行为
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要主动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驾驶证,未主动注销的,公安交警部门将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驾驶证申领业务时,对发现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不予受理申请。
毒驾未造成交通事故的:注销驾照,五年内不许考试。
毒驾肇事逃逸,造成恶性交通事故的:要被判刑和注销驾照,终身不能考驾照。
而“毒驾”要付出的代价
远不仅于此…...
交警提醒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拒绝毒驾 平安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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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红安公安 湖北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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