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对来宾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韦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韦平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规接受宴请;违背组织原则,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和执纪执法活动;私欲膨胀,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韦平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韦平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来宾市第五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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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广西来宾县委办机要股(科)干部,柳州地委机要局科员、副科长、通信科科长、秘书科科长、助理调研员。
2002年5月起历任柳州地区纪委委员、监察局副局长,来宾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武宣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2006年6月起历任来宾市纪委常委(正处级),市纪委副书记,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副主任、市委办主任,市委督查室主任(兼)。
2015年1月起历任来宾市兴宾区委书记,市政府党组成员。
2016年9月任来宾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兴宾区委书记。
2017年3月任来宾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2021年9月至被查,任来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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