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茂名4人被罚款225万!其中一人被重罚131.6万

时事   2024-12-28 11:36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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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林罚送告〔2024〕1号

  古金福(身份证号码:44092419******2355,住址:广东省化州市南盛街道办平垌山支部村**号)   
  你涉嫌非法出售、购买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一案,已调查终结。化州市林业局2024年12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化林罚告字〔2024〕第C032号),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
  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化州市林业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实,柯颂豪、古金福、谢冠宇、李春霖4人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23年7月初在化州市鉴江金海同舟园区G栋二楼合伙经营一间异宠阁抖音销售公司,购买苏卡达陆龟60只出售,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苏卡达陆龟,评估价值每只2500元。以上行为及事实有违法当事人询问笔录、《化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茂公化诉字〔2023〕316182号)、《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化市院刑行意〔2024〕31号)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4目和《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本局拟对柯颂豪、古金福、谢冠宇、李春霖4人作行政处罚:1、没收45只苏卡达陆龟;2、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由柯颂豪到我局上缴财政账户);3、并处苏卡达陆龟价值(150000元)十五倍罚款人民币贰佰贰拾伍万元整(小写:2250000元)其中古金福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壹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小写:131625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五个工作日内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陈裕昌
  联系电话:0668-7350231
  单位地址:化州市河东向阳路21号
  特此公告
化州市林业局
2024年12月26日


化林罚送告〔2024〕2号

  柯颂豪(身份证号码:44098219******1877,住址:广东省化州市同庆镇同庆山塘村***号)   
  你涉嫌非法出售、购买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一案,已调查终结。化州市林业局2024年12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化林罚告字〔2024〕第C032号),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
  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化州市林业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实,柯颂豪、古金福、谢冠宇、李春霖4人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23年7月初在化州市鉴江金海同舟园区G栋二楼合伙经营一间异宠阁抖音销售公司,购买苏卡达陆龟60只出售,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苏卡达陆龟,评估价值每只2500元。以上行为及事实有违法当事人询问笔录、《化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茂公化诉字〔2023〕316182号)、《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化市院刑行意〔2024〕31号)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4目和《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本局拟对柯颂豪、古金福、谢冠宇、李春霖4人作行政处罚:1、没收45只苏卡达陆龟;2、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由柯颂豪到我局上缴财政账户);3、并处苏卡达陆龟价值(150000元)十五倍罚款人民币贰佰贰拾伍万元整(小写:2250000元)其中柯颂豪罚款人民币柒拾万零捌仟柒佰伍拾元整(小写:70875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五个工作日内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陈裕昌
  联系电话:0668-7350231
  单位地址:化州市河东向阳路21号
  特此公告
化州市林业局
2024年12月26日

化林罚送告〔2024〕3号

  谢冠宇(身份证号码:44098220******1217,住址:化州市鉴江开发区京界中路二横巷)   
  你涉嫌非法出售、购买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一案,已调查终结。化州市林业局2024年12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化林罚告字〔2024〕第C032号),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
  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化州市林业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实,柯颂豪、古金福、谢冠宇、李春霖4人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23年7月初在化州市鉴江金海同舟园区G栋二楼合伙经营一间异宠阁抖音销售公司,购买苏卡达陆龟60只出售,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苏卡达陆龟,评估价值每只2500元。以上行为及事实有违法当事人询问笔录、《化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茂公化诉字〔2023〕316182号)、《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化市院刑行意〔2024〕31号)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4目和《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本局拟对柯颂豪、古金福、谢冠宇、李春霖4人作行政处罚:1、没收45只苏卡达陆龟;2、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由柯颂豪到我局上缴财政账户);3、并处苏卡达陆龟价值(150000元)十五倍罚款人民币贰佰贰拾伍万元整(小写:2250000元)其中谢冠宇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小写:18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五个工作日内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陈裕昌
  联系电话:0668-7350231
  单位地址:化州市河东向阳路21号
  特此公告
化州市林业局
2024年12月26日


化林罚送告〔2024〕4号

  李春霖(身份证号码:44098219******1631,住址:广东省化州市同庆镇排塘高木岭村***号)  
  你涉嫌非法出售、购买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一案,已调查终结。化州市林业局2024年12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化林罚告字〔2024〕第C032号),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
  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化州市林业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实,柯颂豪、古金福、谢冠宇、李春霖4人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23年7月初在化州市鉴江金海同舟园区G栋二楼合伙经营一间异宠阁抖音销售公司,购买苏卡达陆龟60只出售,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苏卡达陆龟,评估价值每只2500元。以上行为及事实有违法当事人询问笔录、《化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茂公化诉字〔2023〕316182号)、《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化市院刑行意〔2024〕31号)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4目和《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本局拟对柯颂豪、古金福、谢冠宇、李春霖4人作行政处罚:1、没收45只苏卡达陆龟;2、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由柯颂豪到我局上缴财政账户);3、并处苏卡达陆龟价值(150000元)十五倍罚款人民币贰佰贰拾伍万元整(小写:2250000元)其中李春霖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小写:45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五个工作日内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陈裕昌
  联系电话:0668-7350231
  单位地址:化州市河东向阳路21号
  特此公告 
化州市林业局
2024年12月26日


来源:化州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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