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产品质量犯罪典型案例

民生   2024-10-24 19:05   西藏  

 


前    言

产品质量问题,既是民生问题又是发展问题,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加快建设质量强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近年来,全区法院依法审判涉产品质量犯罪案件,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犯罪打击力度,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司法保护工作,推动质量社会共治,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选取5起涉产品质量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公开发布,以引导全民重质量、守规则、讲诚信,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促进质量强国建设。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2日

目 录

一、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二、袁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三、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四、王某、张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五、吴某销售假药案


一、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基本案情】

郑某某出于销售目的而购买假烟。2021年12月15日,郑某某在快递物流中心收取其购买的792条假冒某卷烟品牌卷烟时,被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随后,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又查获郑某某购买的假冒某卷烟品牌卷烟1800条。经烟草质量监督监测部门认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经卷烟销售管理部门核价,上述卷烟货值金额41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某以销售为目的而购进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涉案假冒卷烟未实际销售出去,同时,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依法没收假冒某卷烟品牌伪劣卷烟2592条并予以销毁。

【典型意义】

烟草是特种经营产品,国家对烟草实行专控生产和销售。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禁止运输、储存、销售烟草制品。现实生活中,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驱使下铤而走险,生产或销售假冒名牌卷烟,不仅破坏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而且严重侵害企业的知识产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坚决依法打击。人民法院持续深化“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工作理念,积极履行刑事审判职责,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袁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袁某购买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存放在仓库中准备销售。2023年5月,公安机关在袁某的仓库及住所查获大量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洗发水、洗涤剂等日用化工商品,价值18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袁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大量购进,准备出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袁某购买的假冒商品尚未流入社会,且袁某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可依法减轻处罚,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万元。

【典型意义】

袁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购买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意欲销售,侵害消费者的利益,损害注册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应依法严惩。本案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打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的力度和决心。

三、王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王某某在未取得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电线2467卷,并贴上某公司的合格标志,向他人销售10卷。同年7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王某某生产电线全部查获。经检验及价格认定,王某某生产的电线均不合格,价值66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王某某生产的大部分电线尚未销售出去,且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典型意义】

假冒伪劣产品不仅侵犯正品厂商的合法权益,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且危害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依法打击,有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消费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繁荣发展。

四、王某、张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4月,王某在经营串串香食店期间,为减少经营成本,安排张某将本店顾客食用过的火锅汤以过滤等方式进行水油分离,并将分离出来的油脂与新油混合后封装,供本店顾客食用。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张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法规,对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加工后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禁止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加强食品安全的司法保护,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五、吴某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至2022年4月,吴某用非药品冒充某藏药药品,并多次向某特产店经营者张某销售,销售金额达5万余元,非法获利9067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金额达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9万元,并追缴吴某违法所得9067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假药不具备真药所具有的疗效,甚至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患者服用假药后,不仅不能治疗疾病,反而贻误治疗时机,导致病情恶化,甚至引发其他健康问题。销售假药不仅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而且扰乱正常的药品市场经营秩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严惩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来源:区高法

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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