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曲某某哈、曲某某铁等十四人形成较为固定的组织,在广东、福建等各建筑工地流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该伙人先在网站上搜寻工地招工信息,锁定作案目标并假意应聘,在工地入职后便以未购买工伤保险、拒不提供身份证等各类手段恶意制造矛盾事端,迫使招工人员无法正常用工,并采取滞留工地,纠缠围困、现场哄闹、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行向施工方索要所谓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招工人员虽不情愿,但出于人身安全、工程进度等考量,迫于无奈只好支付这笔“敲诈费”。
通过上述手段,被告人曲某某哈、曲某某铁等十四人共组织参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7起,敲诈勒索财物12万余元。该犯罪组织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用工单位的财产权益,而且严重扰乱建筑行业领域企业正常生产、用工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曲某某哈、曲某某铁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软暴力”方式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给被害人心理造成极大恐慌,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本文来源:南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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