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印发重要实施意见!

民生   2024-12-20 15:41   安徽  
近日
阜阳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健全管理机制,规范特困人员认定程序。坚持分级负责、分类保障、依法认定、动态管理经审核确认的特困人员,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则上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搬迁至城镇地区和常住城镇地区土地被征收无承包土地的,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在供养内容和供养标准方面,《实施意见》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包括“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完善照料护理服务”“加强基本医疗保障”“开展针对性救助”“办理丧葬事宜”等。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中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档,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和35%、20%、3%。

《实施意见》还提到,特困供养人员可自行选择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或居家分散供养。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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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阜政发〔2024〕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管理机制,规范认定程序


(一)坚持分级负责。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常态化业务指导、过程监督和问题核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和审核确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坚持分类保障。经审核确认的特困人员,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则上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搬迁至城镇地区和常住城镇地区土地被征收无承包土地的,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三)坚持依法认定。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按照《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低收入人口“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实施方案》(皖民社救字〔2024〕28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坚持动态管理。对特困人员实施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每年开展核查工作,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调整救助供养资金发放金额,做出继续供养或终止供养的决定。


二、坚持需求导向,完善供养内容


(一)强化基本生活保障。为供养对象供给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对分散供养对象,通过资金补助的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开支,财政补助资金按月打卡发放至其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对集中供养对象,救助供养资金统一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用于集中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开支,民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完善照料护理服务。对特困人员给予日常生活照料、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照料护理费用应拨付到照料服务人个人账户,或承担照料服务职责的供养服务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账户。


(三)加强基本医疗保障。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入保障年度后新认定为特困人员的不再追补资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不设救助病种限制,取消起付线。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足部分,由临时救助资金予以支持。


(四)开展针对性救助。对符合条件且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校接受教育的特困人员(含普惠性幼儿园儿童),按照本市学生资助政策有关规定,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资金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


(五)办理丧葬事宜。为特困人员免费提供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4项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和骨灰免费入公益性公墓安葬服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丧葬事宜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其亲属确有办理意愿的,可参照分散供养人员有关规定执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丧葬事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按照当地相关规定办理。当事人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要求的,额外服务项目费用由其亲属承担。


三、加大财政保障,严格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制定,“十四五”期间,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护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和35%、20%、3%全自理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四、优化服务供给,丰富供养形式


特困供养人员可自行选择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或居家分散供养。


(一)鼓励集中供养。鼓励高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对无法确定照料服务人或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及时纳入合法合规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由供养服务机构为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指导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成年人应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对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等疾病的,应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业医疗机构治疗或托管;对重度残疾的,可以安置到专门的福利机构。县级民政部门应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特困人员或其监护人、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三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或者与特困人员或其监护人、供养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签订四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特困人员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服务。


(二)强化分散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可居家分散供养。确定照料服务人时,应在充分尊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优先就近选择关系密切的亲友、邻居或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并适当考虑性别、年龄、照料对象数量等因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特困人员或其监护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签订四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县级民政部门为监管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实施主体,照料服务人是照料服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直接责任人,照料服务人负责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以及需求转介等服务,协助做好居所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应制定完善照料服务规范,建立以特困人员满意度调查、邻里评价、第三方评估等为主要方式的委托照料服务考核评价机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照料服务人开展考核评价。对照料服务人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县级民政部门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解除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更换照料服务人;对侵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权益且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县(市、区)可利用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或居家养老服务。


(三)严格财产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特困人员的财产原则上由特困人员本人管理和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人员,其财产应由其监护人管理。特困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委托供养服务机构代管财产的,供养服务机构应统一列入个人往来款管理。特困人员遗产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村(居)民委员会或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对其个人遗产进行清点登记。承包的土地,原则上收归村组集体所有(经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也可由承担赡养义务的亲属耕种一定年限后收归村组集体所有)。


(四)规范档案管理。建立健全特困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特困人员档案资料收集、管理、归档和移交等工作,做到一人一档、归档及时、资料完整、管理规范,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终止供养服务后5年。特困人员档案资料原则上分为基本信息类、健康管理类、其他类。其中基本信息类主要包括特困人员身份证明材料、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材料、入住手续、终止救助供养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健康管理类主要包括特困人员就医病历、离院或者死亡相关证明材料等。


五、健全内控制度,规范机构运营


(一)完善制度规定。健全岗位责任、消防安全、食品卫生、财务管理、疫情防控等各项规章制度,落实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护理人员岗位培训等要求。规范财务收支管理,供养经费应全部用于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和丧葬事宜等,做到专款专用。完善与岗位绩效、职业技能水平挂钩的考核激励机制,将从业人员的收入与机构入住率或服务人数“挂钩”,合理确定和落实特困供养机构工作人员薪酬待遇。


(二)强化服务保障。加大特困供养设施改造提升力度,增设护理专区,完善设施设备。机构负责人(院长、副院长)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超过65周岁仍需聘用的,应经乡镇党委或街道党工委研究批准,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同意,对缺乏相应管理服务能力或责任心不强的院长和工作人员进行转岗或辞退。按照护理人员与能自理特困人员配比不低于1:10、与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配比不低于1:5的标准,配齐配强护理人员队伍。在特困人员突发疾病且供养服务机构无法治疗时,立即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并及时通知村(居)民委员会、监护人或者经常联系人。持续开展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到2025年底,评定为一级及以上服务等级的乡镇(街道)公办养老机构建有率达到80%以上,评定为二级及以上服务等级的县(市、区)级公办养老机构建有率达到80%以上。继续实施综合定额管理。


(三)坚持公益属性。强化兜底保障职责,特困人员供养机构优先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等提供服务。依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院施策,鼓励各地探索采取县级统一管理等方式整合供养机构资源开展养老服务。坚持兜底线保基本的公益属性,加强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监管,保障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社会公益属性和兜底保障责任不因运营方式改变而改变,不得因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降低集中供养条件和服务水平。


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大组织统筹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深刻认识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重要性,充分发挥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协调机制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负总责。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落实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加强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屋管理、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保、数据资源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加强资源与信息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制度整合协同。要全面协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体系之间的衔接工作,确保特困人员能够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权益以及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的同时,不再重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已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对重复享受或违规享受救助补助政策人员,要及时作出就高保留一项救助补助待遇或停发决定,所涉违规资金要依法依规追缴到位。


(三)增进管理监督效能。县级民政部门要大力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畅通监督投诉渠道,主动公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条件、办理流程、救助标准等,针对公众及媒体所发现并揭露的问题,必须迅速采取行动进行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强化行政问责机制,对未能履行责任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单位及个人,将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追究其相应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1日





来源:阜阳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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