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最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
民生
2024-12-10 23:57
山东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滕州市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南沙河镇下徐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南沙河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南沙河镇下徐村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本次拟征收地块拟用于滕州市新能源循环产业园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滕州市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2〕331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本次拟征收下徐村土地,位于笃西路以北、龙泉南路以东,总面积6.3602公顷,其中:集体建设用地6.3602公顷。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26万元/公顷。拟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经与下徐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下徐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20000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190.8060万元。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下徐村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南沙河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滕州市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附件:《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表》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滕州市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南沙河镇南岗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南沙河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南沙河镇南岗村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本次拟征收地块拟用于滕州市新能源循环产业园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滕州市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2〕331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本次拟征收南岗村土地,位于笃西路以北、龙泉南路以东,总面积13.4787公顷,其中:集体建设用地13.4787公顷。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26万元/公顷。拟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经与南岗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南岗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20000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404.3610万元。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南岗村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南沙河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滕州市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附件:《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