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存量房贷利率加点值高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时,借款人可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调整后的加点值不低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且不低于调整时所在城市房贷利率加点下限(如有)。
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该利率对应季度内各月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的算数平均值。
例如,人民银行公布的2024年三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值为3.33%,三季度LPR为3.85%,平均加点值为-52BP(3.33%-3.85%)。则当前利率加点值最低可协商调整为-22BP(-52BP+30BP)。对于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区二套房贷最低可调整为当地房贷利率加点下限。
答:人民银行一般会在每季度首月的月末公布上季度全国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平均利率。
答:由于我行已于2024年10月25日对存量房贷利率实施批量调整,目前大部分存量房贷加点值已低于当前-22BP的加点值调整标准。对于固定利率贷款及采用基准利率定价的贷款,如转换为浮动利率贷款后,加点值高于-22BP的,可以申请调整;北京、上海、深圳符合条件且成功办理二套转首套的贷款,可以申请调整。
答:借款人在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时,加点值等于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的差值。
答:重定价周期,即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随定价基准(LPR)调整的时间间隔。贷款重定价周期可以选择3个月、6个月或12个月。
答:重定价周期变更后,重定价日延用原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每满3个月、6个月或12个月的对日确定,原合同重定价日在某周期的对应月份无相应对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重定价日。
例如,您的贷款原重定价日为3月6日,如选择3个月为重定价周期,就有3月6日、6月6日、9月6日、12月6日这4个重定价日。贷款适用的LPR将在每一个重定价日调整为最近一个月的LPR水平。
答:在整个贷款合同存续期内,重定价周期只能变更一次,变更后不可撤销。如果缩短重定价周期,在利率下行周期,可以更早享受LPR下调减少的利息支出;在利率上行周期,也将更早承担LPR上调增加的利息支出。
个人住房贷款合同期限普遍较长,合同期内,可能会经历不同的利率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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