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法草案三审,拟扩大幼儿园托班招收儿童范围

民生   2024-11-04 18:21   北京  


草案三审稿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三周岁以下的儿童,提供托育服务。


11月4日,学前教育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为解决托育难的问题,扩大幼儿园托班招收儿童的范围,草案三审稿作出相应修改。
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
草案二审稿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二周岁以上三周岁以下的儿童,提供托育服务。
为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合理利用幼儿园资源,增加托育服务供给,满足婴幼儿家庭送托需求,解决托育难的问题,针对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的建议,草案三审稿删去“二周岁以上”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食品安全的监管;强化幼儿园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
此外,为保护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草案三审稿增加相关规定:幼儿园等单位和个人收集、使用、提供、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学前儿童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托育需求强烈
我国现有3岁以下婴幼儿人口近3000万,托育需求强烈。托育服务对于减轻家庭婴幼儿照护压力、提升生育意愿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用人单位办托、社区嵌入式托育、家庭托育点等多种模式发展。”9月26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托育产业,抓紧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
目前,全国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已近10万家,托位约480万个。
国家层面托育服务价格政策
此前,国家发改委、国家卫健委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这是国家层面的第一个托育服务价格政策文件。
通知明确,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将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由地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服务机构与政府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或参照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管理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分别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收费标准可参考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服务机构自主决定。


出品 | 民生周刊新媒体部
来源 | 人民日报央视新闻、中国新闻网
编辑 | 李雪
责编 | 姜玉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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