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新邵县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其中提到
新邵县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额度预算为200万元/年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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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新邵旅游客源市场,提高旅游经营者积极性,吸引更多游客来新邵观光旅游、休闲度假,充分发挥政府奖励资金的杠杆作用,促进新邵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办(2024)6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包括在新邵县登记注册的旅游业和旅游相关产业企业(包括旅游景区)及其员工。旅游、旅游业、旅游相关产业等概念的定义和范围以国家统计局《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标准为准。
第三条 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200万元县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用于对全县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奖励,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实行申报制,并按年度一次性兑奖。县财政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为旅游产业奖励资金的管理部门,实行“自愿申报、部门受理、集体研究、专项扶持”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旅游人数奖:旅行社招徕、接待游客,单团人数10人以上的(散客不列作计算对象),全年累计游客接待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分别按下列标准实行奖励:
(一)国内接待奖(一日游,不含研学)。接待团队游客在县内游览1个收费景区,全年累计达到1000人次以上(含1000)的,按每人3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全年累计达到3000人次以上(含3000)的,按每人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国内接待奖(两日游,不含研学)。接待团队游客在县内游览2个收费景区并在县内住宿1晚以上,全年累计达到500人次以上(含500)的,按每人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全年累计达到2000人次以上(含2000)的,按每人8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累计达到5000人次以上(含5000)的,按每人1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全年累计达10000人次以上(含10000),另行奖励5万元;全年累计达到30000人次以上(含30000),另行奖励 10 万元。
(三)国内接待奖(研学团队)。接待县内的研学团队游客游览县内1个收费景区,全年累计达到1000人次以上(含1000)的,按每人3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接待县外的研学团队游客游览县内1个收费景区,全年累计达到1000人次以上(含1000)的,按每人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入境接待奖。接待入境游客(含港澳台)在县内游览1个以上收费景区(点),按照游客人数每人次奖励15元;游览1个以上收费景区(点)且在县内住宿1晚以上的,按照游客人数每人次奖励 30元。
以上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六条 专项促销奖
(一)旅游自驾车队奖。从县外组织自驾车队游新邵,自驾车20辆以上(含20)、人数80人以上(含80)、游览1个收费景区且在县内住宿1晚的,每个车队奖励100元/车,每个车队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0 元。
(二)景区及其他新业态综合排名奖。根据全年旅游产品在市场上的影响力、旅游市场推广活动、旅游接待人次数增长等情况对旅游景区及其他新业态进行综合考评打分,排名第一的,奖励5万元。此奖项两年内获奖对象不重复。
(三)旅游饭店综合排名奖。对承接地接团队业务的旅游饭店进行考核排名,全年接待团队游客1000人次以上(含1000),排名全县前三,且积极参加文旅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奖励3万元。
(四)旅游展会奖。企业积极参加经市、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组织的,国家、省、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类展会的,年度累计参加3次的的奖励1万元,年度累计参加5次及以上的奖励2万元。
第七条 旅游提质奖
(一)创建等级景区奖。年度内被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10万元。
(二)创建星级旅行社奖。注册地在新邵且年度内组织团队游客500人以上到新邵收费A级景区游览的旅行社,被评定为湖南省三星级旅行社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评定为湖南省四星级旅行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评定为五星级旅行社的,一次性奖励 10万元。
(三)创建星级饭(酒)店奖。对年度内被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酒)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30万元、5 万元。(四)创建等级旅游度假区奖。对年度内创成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五)创建星级乡村旅游区(点)奖。对年度内被省文化和旅游厅评为“湖南省五星级乡村旅游服务区(点)”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创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奖。对年度内被省文化和旅游厅评为“湖南省乡村旅游重点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评为“湖南省乡村旅游重点村”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年度内被文旅部评为“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一次性奖励 30万元。
(七)旅游新业态品牌创新奖。年度内获评国家文旅部省文旅厅组织评定的旅游新业态品牌,以及创成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企业(含国家级、省级夜间经济消费聚集示范区),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八)创建工业旅游示范点奖。对年度内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工业旅游示范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8万元。
(九)创建旅游民宿品牌奖。对年度内被评为省级五星级、四星级的民宿,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年度内被评为国家甲级、乙级的民宿,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创建旅游民宿品牌奖励突出支持重点,支持方向为A级旅游景区省级五星级乡村旅游服务区(点)、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地域范围内或周边(车程不超过20分钟、里程不超过10公里),以及海拔高度在600米以上的地域。
(十)创建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奖。年度内获评国家文旅部省文旅厅组织评定的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国家级的每个奖励20万元,省级的每个奖励5万元。
(十一)旅游商品研发提质奖。经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组织,在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在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在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
第八条 优秀旅游人才奖
(一)由县文旅广体局组织推荐,代表我县参赛的导游,获得文化和旅游部授予的荣誉称号或在全国性比赛中获得名次的,每人奖励3万元;获得省文化和旅游厅授予的荣誉称号或
在省级比赛中获得名次的,每人奖励2万元。
(二)对在我县从事旅游行业,由县文旅广体局组织推荐在全国、省级文化旅游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获国家级一、二、三等次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省级一、二、三等次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三)本县旅游企业员工由县文旅广体局组织推荐,参加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组织的服务技能比赛,获得市级旅游业务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每人一次性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四)新邵县户籍的居民,在我县从事旅游行业并服务期满2年的,当年报名参加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取得电子导游证可以在2年期满后奖励0.1万元;取得中级导游证的可以在2年期满后奖励0.3万元;取得高级导游证的可以在2年期满后奖励 0.5万元。
第九条 其他奖补事项
(一)对监测点旅游企业统计人员给予补助。对纳入旅游统计系统监测点的景区、宾馆酒店、旅游饭店的专职统计人员给予200元/月的专项补助(每个单位限一人)。
(二)对其他确需奖补的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由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奖励资金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十条 各类奖项核报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对象,于次年1月30日前向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 旅行社、旅游饭店及旅游景区(点)须在每月10日前向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提交上月《新邵县旅行社地接月接待团队明细表》或《新邵县境内旅游饭店月接待团队明细表》或《新邵县旅游景区(点)月接待团队明细表》,作为年度计奖依据,逾期不交,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二条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各项旅游奖励申报资料的受理,受理初审通过后,在单位官网上予以公示五天无异议后送县财政局审核。
第十三条,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领导批准意见,拨付旅游奖励资金,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予以支付。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旅游人数奖需提供以下资料
1.新邵县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2.所接待的旅游人数均需在全国旅游市场监管平台中录入电子行程单并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3.游客游览景区门票发票复印件;4.游客入住旅游饭店的住宿费发票复印件;5.签订的旅游合同复印件或地接社与组团社确认件原件。
(二)申报专项促销奖需按照不同类别提供相应资料申报旅游自驾车队奖需提供:1.新邵县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2.旅游企业签订的组织自驾车队来新邵旅游的协议(含车辆台数、时间、双方单位名称及地址、行程安排、人员名单等);3.湖南省旅行社导游委派及行程安排单复印件;4.游客游览景区门票发票复印件;5.游客入住旅游饭店的住宿费发票复印件。
申报景区及其他新业态综合排名奖:1.景区对外营销奖励政策;2.一年内对外宣传广告牌数量、图片及景区自行开展的大型活动方案、图文、媒体报道;3.游客每月或每季度报表及当地税务局的税票。
申报旅游饭店综合排名奖:1.提供接待团队游客的月报表或季报表;2.入住酒店旅行社的电子委派单复印件加盖公章(电子委派单内要有入住申报酒店的信息);3.旅行社入住酒店的发票复印件及游客入住明细水单。4.旅行社与酒店所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申报旅游提质奖需提供的资料
1.新邵县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
2.国家、省、市级获奖及评定审核通过的文件
(四)申报优秀旅游人才奖需提供以下资料
1.新邵县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
2.国家、省、市级以上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旅游产业发展奖励结果依法依规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定期不定期对旅游产业发展奖励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监督检查,申报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暂停或停止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骗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如发生虚报、冒领、骗取行为,取消或收回其当年全部奖励资金,取消其两年内申报奖励的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政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有效期两年。
邵阳市旅游协会咨询电话:1351742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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