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案件
被告人曾某
因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非法经营罪
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非法制造爆炸物罪】2023年7月,被告人曾某在湖塘村曾某财处购买氯酸钾、高氯酸钾。同年10月初,被告人曾某先后到浏阳市大瑶镇购买花炮原材料和“击纸炮”塑料壳,并购买了大量塑料玩具手枪。2023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曾某在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桐木镇湖塘村的老宅中生产“击纸药”。2023年10月20日,被告人曾某聘请黎某等人进行装盒,当天该非法生产现场被桐木镇打非办查获。【非法经营罪】2022年7月,被告人曾某经朋友介绍认识杨某,被告人曾某后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湖南省醴陵市烟花爆竹生产厂家购买“左轮火药枪”,再转卖给杨某。截至 2022年10月,被告人曾某从中获利 5000 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在未取得烟花生产许可证,违反国家关于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爆炸物烟火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烟花爆竹是极具危险性的爆炸物品
非法储存或经营
将会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
构成严重威胁
岁末年初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活动
逐渐活跃起来
特别要警惕
非法生产、销售、存储烟花爆竹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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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无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或零售经营者,在辖区范围内所有的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经营、储存行为均属于非法行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且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全过程均具有高危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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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栗县融媒体中心综合萍乡公安等
审稿:崔招金
监审:谢龙天 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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