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596辆机动车行驶证旧证未收回,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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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457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旧证书未收回,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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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107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未收回,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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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11辆机动车行驶证未收回,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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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294辆机动车号牌旧牌未收回,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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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324辆机动车号牌未收回,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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