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整治,还“位”于民!

政务   2024-11-19 17:58   山东  


公共停车位是属于公共资源
然而部分商户却门前停车位占为私有
用废轮胎、椅子、石墩
等障碍物件来阻碍市民停车
五花八门的障碍物
造成了市民“有位不能停”的情况
用障碍物“霸占”公共停车位的行为
不仅影响市容市貌,更涉嫌违法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缓解停车压力,切实提高公共停车资源的使用率,增强广大市民的文明出行意识,做到车辆规范、有序停放,连日来,临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警力,在辖区范围内扎实开展非法占用公共停车位专项整治行动,全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行动中,民警紧密结合辖区道路交通实际,采取教育和清理整顿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加大民主路、兴隆路及新华路、文化路、山旺路等重点路段的巡逻管控,对临街商铺、商摊商贩等使用广告牌、杂物、反光锥筒以及非机动车占用公共停车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清理整顿,积极对沿街商家违规占用公共停车位的行为进行劝说警告,将教育贯穿执勤执法的各个环节,责成当事人现场清理占用停车位障碍物,同时向商家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醒广大商家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占用并影响他人使用公共停车位,及时消除隐患、还“位”于民,保障静态停车有序,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法律链接】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之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限定停车时间。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


下一步
临朐公安将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
依法整治非法占用公共停车位行为
最大限度地保障机动车停车泊位的使用
对屡教不改、拒不服从的
依法予以处罚


审  核 | 刘   栋
文  稿 | 高晓蓓  
编   辑 | 王国栋


临朐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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