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规明确!不得询问女性求职者婚育情况

民生   2024-09-30 10:48   云南  

近日,《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已经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特别规定中明确了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提供免受性骚扰的工作环境等内容。此外,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经期给予1至2日的休假。


特别规定中表示,为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保障其在劳动中的安全、健康等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前述规定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特别规定中明确,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录(聘)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招录(聘)标准,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此外,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或者降低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限制聘任、晋职、晋级、职称评审等。


在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方面,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落实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提供免受性骚扰的工作环境。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劳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或者相应价值的卫生用品,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经期给予1至2日的休假。

对于孕期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保护。譬如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劳动;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并出具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劳动岗位;怀孕不满3个月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有流产先兆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安排休息或者调整劳动岗位;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其中,特别规定还提及,产假期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原岗复工。确需变动岗位的,应当与女职工协商一致,并允许有1至2周的过渡时间逐步恢复到原定额劳动量。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2年组织1次含妇科疾病、乳腺疾病、乳腺癌、宫颈癌筛查等内容的健康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女职工因患有产后抑郁症或者更年期综合征症状严重,并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申请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劳动岗位,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调整,相关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女职工如何维权?特别规定明确,侵犯女职工劳动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记入守法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点击查看👉《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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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昆明发布|编辑:苏应娜 潘祎

审核:雷霞监制:朱忠元

发布:嵩明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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