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2024-10-30 16:23   湖北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1〕1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2月6日


湖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引领政务新媒体规范、创新、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全省各级政府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注册并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全省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立足政府职能,明确功能定位,加强统筹规划,完善工作机制,规范运营管理,不断提升数字化背景下政府履职能力,努力建设利企便民、亮点纷呈、人民满意的“指尖上的政府”。


第四条 全省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应坚持“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创新发展”的原则,以全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为依托,构建以省政府政务新媒体为引领,各市(州)政府政务新媒体为主干,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新媒体为骨架,省、市、县三级整体协同、响应迅速的政务新媒体矩阵体系,着力优化政务新媒体发展生态,打造一批优质精品账号,形成全省政务新媒体规范发展、创新发展、融合发展新格局。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省政务管理办公室承担具体管理工作,省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协助承担相关工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地区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各级政府主管单位可明确相关部门承担具体管理工作。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或指定的处室,是本部门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


主管单位负责对本地本部门的政务新媒体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考核,做好开办整合、变更关停、集约建设、安全防护、应急处置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确定,履行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开办、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保密审查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有关要求,并加强对承办单位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


第七条 各级政务新媒体要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三章 账号管理



第八条 全省政务新媒体实行分级备案制度。省、市级政府主管单位负责本级政务新媒体备案工作,县级政府主管单位负责县及以下政务新媒体备案工作。


主办单位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平台备案,并在全国政务新媒体报送系统报送,做到备案之外无政务新媒体。


第九条 除涉密单位和不对外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外,县级以上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应开设政务新媒体,其他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设。


(一)开设政务新媒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管理机构;


2.有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掌握应用新媒体的基本技能;


3.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4.政务新媒体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完备;


5.经本地本部门负责人同意,报本级主管单位备案。


(二)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办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对同一平台上开办有多个账号的,应清理整合。在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政务新媒体,应及时清理优化,确属无力维护的应关停注销。


(三)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办政务新媒体,不得在国家有关主管单位未予核准的新媒体平台上开办政务新媒体,不得为专项活动或专项工作单独开办政务新媒体。


(四)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系统建设应遵循集约节约原则,全面支持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支持在不同终端便捷使用。


(五)账号名称应符合国家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规定要求,与本地本部门名称和工作职责明确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示。同一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第十条 政务新媒体因主办单位撤销、合并或无力维护等原因须变更、注销的,应在1个月内完成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所注销政务新媒体为移动客户端的,应在各类平台下架并删除针对该政务新媒体的所有链接。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加强与第三方平台的沟通协调,及时完成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四章 内容建设



第十一条 全省政务新媒体建设发展要遵循网络规律,明确发展定位,充分发挥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互动性强等优势,以内容建设为根本,强化发布、传播、互动、引导、办事等功能,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便捷实用的移动服务。


第十二条 推进政务公开。结合政务新媒体属性特点,按照政务公开工作部署要求,依法全面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送重要政策文件信息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


(一)发布重要政策要同步运用生动活泼、简明易懂的语言,以及图表图解、音频视频、数据实例等形式进行解读推送。


(二)上级党政机关发布的重要政策信息,各级各类政务新媒体应及时转载,整体发声、协同联动。


第十三条 加强互动回应。应畅通在线互动渠道,根据工作需要完善留言评论、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栏目,并做好留言审看、处理、反馈、发布等工作。


(一)运用集约化平台知识库、12345热线问答库等资源,结合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探索政务新媒体互动新模式。


(二)结合重大活动、重要节日及纪念日、主题日等设置议题,吸引公众参与,增强互动效果。


(三)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热点问题、网络谣言,应按程序及时发布由有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


(四)回复留言应依法依规、态度诚恳、严谨周密,杜绝答非所问、空洞说教、生硬冷漠。


第十四条 大力推广掌上办事。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将适用移动端的优质政务信息与高频服务事项向政务新媒体集聚,实现更多事项“掌上办”。


要依托省政务服务网和“鄂汇办”移动客户端,以数据同源、服务同根为前提,做好办事入口的汇聚整合和优化,实现政务服务一次认证、一网通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


要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切实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紧贴老年人需求特点,加强技术创新,提供更多智能化适老产品和服务,促进智能技术有效推广应用,让老年人能用、会用、敢用、想用。


第五章 运维制度和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明确审核主体、审核程序,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


(一)发布内容主要由产生可公开政务信息数据和具有对外政务服务职能的政府业务部门提供。


(二)规范转载行为。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


(三)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


(四)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


第十六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加强日常内容监测,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准确权威,发现违法有害及不良信息等问题应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政务新媒体如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传播网络视听节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具备相应资质。信息发布中使用地图,要采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第十八条 政务新媒体要力戒形式主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同类事项、同一个部门单位原则上只能有1个面向基层的应用程序。不得强制要求下载使用移动客户端或点赞、转发信息,不得将下载使用或关注本单位政务新媒体作为办事服务的前置条件。


第十九条 政务新媒体主管主办单位应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合力做好网络安全、应急处置等工作。


要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落实政务新媒体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要加强对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


要强化信息安全保护,严防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损害用户权益的内容。


政务新媒体平台应用程序不得部署在境外服务器。


第二十条 政务新媒体主管主办单位应运用全省政府网站统一信息资源库、全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平台等全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成果。


(一)运用全省政府网站统一信息资源库,打通各级各类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渠道,建立整体联动的政务信息资源采编发网络,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机制,制定信息生产、审核、归集、加工、共享的统一标准,实现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同源、分发同时、资源同享、服务同根。


(二)运用全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平台,建立政务新媒体矩阵体系,向社会公开本地、本系统政务新媒体,并提供纠错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政务新媒体管理平台间数据共享、政务新媒体间协同联动机制,畅通沟通渠道,形成监管合力,提升传播影响力。


第六章 组织保障和检查评估



第二十一条 加强组织保障。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明确权责主体,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建立健全开设、运维、应用、监管等制度机制。


(二)理顺工作关系,减少职能交叉,协调好政务新媒体管理职能与政府网站、政务热线等政务公开平台管理职责。


(三)对政务新媒体工作人员实行准入、转岗、离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检查抽查。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每季度至少对本地本部门政务新媒体开设、备案、运行等情况开展一次检查,及时通报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将检查及整改情况与政府网站检查情况一并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市(州)应将检查情况在本地政府网站上公开。


省政务管理办公室每季度通过全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平台,对全省政务新媒体进行检查并通报结果。


第二十三条 加强绩效评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每年度将政务新媒体与政府网站一并开展绩效评估,并进行通报。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发展实际,建立政务新媒体绩效评估体系,并实施动态调整。


第二十四条 加强督办问责。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所属政务新媒体的监管,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账号应依法依规采取约谈、警告、通报或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


对违反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等突出问题,要严肃追责问责。


对国务院办公厅检查发现不合格或多次被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的,由省政务管理办公室督办整改,主管单位要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交书面检查。


第二十五条 加强教育培训。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要每年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政务新媒体工作要纳入政府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内容。


第二十六条 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要将政务新媒体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科学核定、合理安排政务新媒体主管主办单位常态化检查抽查、绩效评估、教育培训、日常运维、技术升级等费用,足额纳入部门预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本部门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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