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企业集中研发,研发费用分摊扣除

文摘   2024-08-22 00:01   新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集中研发,是指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筹管理研发的项目进行集中研发。相较于企业单独研发,集中研发可以将集团的人才、技术及资金等资源进行统筹整合,提高研发效率。与一般研发活动处理不同,集中研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分摊扣除。


01
集中研发有何不同

企业研发活动一般分为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以及以上方式的组合。自主研发,是指企业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源,独立进行研发,并在研发项目的主要方面拥有完全独立的知识产权;委托研发,是指被委托机构或个人基于企业委托而研发的项目,企业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机构或个人的研发成果;合作研发,是指研发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同一项目的不同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等,共同参与产生智力成果的创作活动,共同完成研发项目。
现行政策对不同类型研发活动的研发费用归集和加计扣除要求不同,准确区分集中研发和其他类型研发,才能正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集团集中研发实质上是企业集团管理研发项目的一种方式,集中研发的项目可以采用自主研发、合作研发或委托研发的方式,甚至还可以同时采用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式进行研发活动。
集中研发与委托研发、合作研发有所不同。从研发成果归属看,委托研发项目的特点是研发经费由委托人支付,项目成果必须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和实现委托人的使用目的,委托研发形成的知识产权一般归委托方所有。合作研发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由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所有。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合作方,应该拥有合作研发项目成果的所有权。合作各方应直接参与研发活动,而非仅提供咨询、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性活动。集团集中研发的成果,其收益由相关成员企业按各自费用支出占比等合理方法分享。
从加计扣除主体看,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由委托方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集团集中研发项目实际发生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由相关受益成员企业根据合理的分摊方法所分摊的金额分别计算加计扣除。此外,合作研发的合作方,既可以是同一集团内的成员企业,也可以是不属于同一集团的企业。集中研发项目,受益成员企业应属于同一集团内的成员企业。
从合同认定登记看,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或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集团集中研发合同不需要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


02
研发费用如何分摊

在会计处理上,集团集中使用的研发费用,通常是按照各受益成员企业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集团公司集中使用的研发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年营业收入的2%。使用后的年末余额连续3年超过当年集中总额的20%或者出现赤字的,集团公司应当调整集中的标准。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其中,可以采用的研发费用分摊方法,主要有按照营业收入占比分摊、按照研发投入占比分摊以及其他合理方法分摊。
合作研发项目,对合作各方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各合作公司之间进行分摊时,一般以各合作方在研发过程中的实际投入为标准进行分摊。参照合作研发,集团统一集中进行研发的,研发费用在集团内各受益成员公司之间分摊,可以基于研发投入确定分配率。运用研发投入占比方法,容易开展量化计算,能合理体现各受益成员公司对研发结果的实际贡献度,符合配比原则,同时能有效解决按营业收入分配不能完全反映出研发成果使用情况的问题,便于后续管理跟踪核实。
例如,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均为某集团的子公司。2023年1月,集团决定立项集中研发新药品,药品研发成功后,成果将由甲、乙、丙、丁四家公司共享。四家受益成员企业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与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决定按研发投入占比进行分摊,各成员企业就各自分摊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2023年12月,新药品研发成功,集团公司按照规定对该研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决算,并出具了“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新药研发共计发生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200万元,其中,甲、乙、丙、丁四家公司分别投入5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根据集中研发合同约定,按照研发投入占比分享收益,据此集团出具了“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甲、乙、丙、丁四家公司分别按实际投入5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税前扣除及加计扣除,并按实际投入占比分享药品研发成果收益,甲公司占比=500÷1200×100%=41.67%,乙公司占比=400÷1200×100%=33.33%,丙公司占比=200÷1200×100%=16.67%,丁公司占比=100÷1200×100%=8.33%。集团公司将规定的相关资料提供给受益成员企业留存备查。


03
如何进行关联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主体文档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其中与集团集中研发相关的有:企业集团开发、应用无形资产及确定无形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整体战略,包括主要研发机构所在地和研发管理活动发生地及其主要功能、风险、资产和人员情况;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实体与其关联方的无形资产重要协议清单,重要协议包括成本分摊协议、主要研发服务协议和许可协议等。
集团分摊集中研发费用后,遵照“谁享受、谁负责”的原则,由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承担相关后续管理资料留存备查工作。笔者建议,企业集团应将集中研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提供给相关成员企业。协议或合同应明确参与各方在该研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各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对分配比例有异议时,可请集团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对集团公司开展后续管理,重新确认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金额及分配率,避免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分摊的关联申报风险。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2024年08月16日版次:07
文章作者:吴健 王娟 吴冠桦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甘肃永诚税务师事务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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