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未上传营运数据?罚!

政务   2024-11-05 19:02   四川  


为充分发挥案例在交通运输行业法治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区交通局特推出“以案普法”专栏,通过案例深入普及宣传交通运输行业法律法规,着力提升大家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作为经营者
应当加强驾驶员和营运车辆管理

实时准确传输车辆营运数据

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

......
但是少部分企业
“头铁”,不按照规定执行
导致车辆脱管、失管
引发诸多潜在风险

👇


01.案情回顾


近日,青白江支队在香岛大道城厢高中路口处检查时,一辆网约车缓缓驶进执法人员的视线。执法人员依法引导该车至检查区,向该车司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要求驾驶员李某配合执法检查。

经问询,李某是山东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聘请的驾驶员,当日14 时 52 分,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某用车平台接单后,驾驶川A号牌预约出租客运小型轿车由城厢***前往凤仪***。


经调查,车牌与驾驶员信息和订单一致,驾驶员李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在网络预约出租车监管平台中未查询到山东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实时准确传输川A号牌预约出租客运小型轿车的网约车营运相关数据。






02.处理结果


最终,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山东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涉嫌未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传输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可以给予其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成都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客运出租汽车部分)》序号 14 的规定,属违法情节一般,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 5000 元的行政处罚。




03.温馨提示


未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传输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存在诸多风险:一是安全隐患增加。行业主管部门难以准确掌握车辆的运行状况和安全性能,这可能导致不合格的车辆继续运营,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二是服务质量下降。网约车的服务质量问题无法被及时发现和纠正,乘客体验大打折扣。三是市场秩序混乱无证运营、非法载客等违规行为会肆意滋生,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因此,经营者应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驾驶员及车辆的监管力度,及时按要求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传输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保障营运安全,提升服务质量,不断促进网约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04.举报投诉


交通运输系统监督举报投诉电话:83690929。 



主管:成都市青白江区交通运输局
来源: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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