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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票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告知的公告
以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姜力国,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后六位:074716。
经调查:2024年11月06日15时40分许,姜力国饮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辽NYY266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北票市孤牤线11公里100米路段处,被北票市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使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姜力国进行检测,姜力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2mg/100ml。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现场视频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姜力国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安机关拟对姜力国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的行政处罚。
因姜力国在案发后外出无法返回本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姜力国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现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姜力国对公安机关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姜力国可以向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联系人:王东旭、邹鑫鹏,联系电话:18698212555)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姜力国拟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姜力国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其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大队(联系人:王东旭、邹鑫鹏,联系电话:18698212555)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违法行为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且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二日内未向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大队提出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北票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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