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容县公路养护中心联合容县交警大队成功查处一起损坏路产逃逸案件,有力打击了损坏路产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成功挽回了路产损失,有效维护了公路的路产路权。
容县公路养护中心在公路安全巡查工作中发现国道324线福州至昆明公路K1382+100处、K1378+600处、K1377+400处、K1376+700处共4处路段中间有大量防眩板碎片散落在路面,现场无事故车辆停留,初步确定这属于一起损坏路产逃逸案件。经现场清点,共损坏约350块防眩板,路产损失约20000余元。
上图:国道324线福州至昆明公路玉林市容县容州镇路段防眩板被撞现场(黄献鹏 摄)
下图:国道324线福州至昆明公路玉林市容县十里镇路段防眩板被撞现场(黄献鹏 摄)
随后,该中心向容县交警大队核实未接到该路段事故报警信息后,便联合容县交警大队展开调查。容县交警大队调取事发地点的监控视频录像,结合沿线路面监控视频录像进行逐一排查,经视频图像反复分析研判、筛查比对,最终锁定肇事嫌疑车辆。交警根据车辆信息与肇事车主取得联系,向其说明情况并展示证据,肇事车主承认因所运货物过长超出车厢、超车时操作不当,撞到防眩板损坏路产的事实,并表示会积极配合公路部门修复受损路产。最终,由车主委托第三方修复更换损坏防眩板工作,费用由肇事车主承担,目前已修复完成。
国道324线福州至昆明公路玉林市容县十里镇路段防眩板修复前后对比(黄献鹏 摄)
国道324线福州至昆明公路玉林市容县十里镇路段防眩板修复前后对比(黄献鹏 摄)
公路部门在此提醒广大司乘人员,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请严格遵守交规行驶。造成公路路产设施损坏,请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现场调查与后续处理,切勿存在侥幸心理一走了之,否则将依法追责。(文/钟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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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到场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钟链
校对:刘军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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