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密法》规定的13种保密违规行为及泄密案例
【解读】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主要包括:不属于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通过窃取、骗取、抢夺、购买等非正当途径和手段,获取并留存涉密载体;知悉范围内的人员,未经批准留存涉密载体,经提醒、督促拒不上交;知悉范围内的人员离职离岗后,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退涉密载体等。
【案例】
【解读】
国家秘密载体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发或装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转送。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自销毁。
【案例】
【解读】
普通邮政、快递、物流等不具备安全保密保障条件,通过这些方式传递涉密载体,将造成涉密载体管理失控,极易泄密,应当严格禁止。
【案例】
【解读】
向境外传递涉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交信使能够到达的地方,须由外交信使携运;境外目的地不通外交信使或者外交信使难以携运,且确因工作需要自行携运出境的,应当向有批准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机构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案例】
【解读】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摘抄涉密文件资料;擅自对涉密谈话、会议和活动等内容进行文字记载或录音、录像;私自留存、存储国家秘密信息或者国家秘密载体。
【案例】
【解读】
在私人交往、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会导致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扩大,造成国家秘密失控,必须严格禁止。
【案例】
【解读】
互联网、固定电话网、移动通信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以及没有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都无法确保信息传递的安全,不能用来传递国家秘密。
【案例】
【解读】
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将使其中的信息处于无保护状态,十分容易被窃取,存在严重泄密隐患。
【案例】
【解读】
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容易被植入“木马”等窃密程序,使涉密信息系统受到远程控制,导致国家秘密被窃取。
【案例】
【解读】
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将使国家秘密失去有效控制和保护,极易造成泄密。
【案例】
【解读】
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是指为确保涉密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信息安全而安装在涉密信息系统中,对系统进行安全保密防护的应用程序。擅自卸载、修改,将造成涉密信息系统技术防护和管控能力下降或丧失,大大增加泄密风险。
【案例】
【解读】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其中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即使删除仍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恢复,存在严重泄密隐患。
【案例】
【解读】
“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是一个兜底条款,用于涵盖除了《保密法》第57条明确列举的前12种情形之外的其他违反保密法规定的行为。这样的表述是为了保持法律的完整性和适应性,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或未能在具体条款中详细列举的违反保密法的行为。
【案例】
二、处罚条例与详情
《保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13条)
有前款情形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刑法》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
具体的法律制裁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和裁量。在实际情况中,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需注意,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遵守保密法的规定,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如果对具体行为是否合法存在疑问,建议咨询相关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人士,以确保行为符合保密法的要求。
编辑:章皓然
审核:陈述先
来源:国家保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