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代驾司机通常通过在代驾平台注册信息而成为某平台的“专属司机”,通过平台发布的客源信息提供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乘客、代驾司机、代驾平台三方关系该如何界定?司机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遇到顾客逃单的情况,代驾司机能否要求平台支付逃单费用?
基本案情
法院判决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平台公司的收费模式和管理规定,刘某作为代驾司机,其收取代驾服务费用的唯一渠道是平台公司转付。若因顾客逃单产生损失,却要求代驾司机自行追索逃单费用或是承担相应损失,将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现刘某要求平台公司支付三笔订单扣除约定佣金后的费用,法院予以支持。
考虑合同整体履行过程和终止原因,对刘某要求退还保证金和账户余额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其要求退还注册费和装备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平台公司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来源:中国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