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乡乡聚焦思想大解放、能力大提升、作风大转变、工作大落实,开设“提能力转作风 本周我来讲”专栏,基层一线干部带头学理论、传经验、讲案例,推动全乡各级干部不断提升干事创业精气神和真本领,为九乡乡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九乡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朱彦谚谈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在我国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强养老服务保障,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同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明确提出“鼓励各地探索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有房屋等物业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免费或低价提供场地,委托专业化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经营。探索允许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
公建民营最大的特点就是由政府承担其初始建设的全部费用(包括兴建与改建两种方式),社会运营机构只需要按照合同协议条款内容相应投入建成后的全部或部分装修、运营资金即可。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后,既可以保持公办养老机构的各种福利服务性质,又可以发挥民间组织的专业性,提高公建养老机构的利用率,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水平,使公办养老机构去行政化,提高资源配置和管理效率。
政府在这种模式下主要扮演政策制定者、监督管理者的角色,而其他各类社会力量则扮演着实施政策、具体运营的角色。 公办养老机构不再由政府大包大揽,而是采取社会化的方式,要求社会力量通过招标的方式参与其中,依靠社会力量提高公办养老机构的发展水平。
九乡乡纪委副书记付佐雄针对农村资产资源处置交易进行政策解读:
2015年4月1日县委办、政府办印发《宜良县村级权力清单及运行流程》(宜办通〔2015〕65号)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其中就资产、资源处置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备注: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事项有集体拥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再流转;合同标的总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单宗房产物业使用权的转让、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合同标的总额超过30万元的其它(农用地、林地、果园、茶园、荒山、山场、荒坡、滩涂等出让、转让、发包、租赁、拍卖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属于林权流转的,按照《昆明市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上面规定的交易地点:
2015年7月宜良县农业局、中共宜良县纪委党风室编印的《宜良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八条第二项进行了明确:进入县交易中心范围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可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组织,相关的程序、材料提交等参照进入县交易中心的项目执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每月初向县监管办上报上月交易情况,县监管办对交易情况进行抽查。
上面表述的市场调查价就是资产、资源的评估价。资产、资源的评估在今年2024年11月26日中共宜良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宜良县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指引》(宜农办通〔2024〕7号)文件第九章已明确,共有3条要求:
第四十九条 村集体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资源,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资源评估。
第五十条 评估限额由乡镇(街道)规定,限额以下的由乡镇(街道)纪(工)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村“三委”、村民代表等进行评估;限额以上的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公开。
第五十一条 村集体对所有资产评估确认的结果要分类、分项登记造册,报乡镇(街道)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及时调整账务。
处置交易过程中,还应注意一些细节:
2015年7月宜良县农业局、中共宜良县纪委党风室编印的《宜良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汇编》中涉及的《宜良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条共10项要求:
1.实行交易报告审批制度。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实行统一上报审批制度,小组须以书面形式向村委会、社区报告,并取得村监督委员会的同意;村委会、社区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报告,并须取得书面同意。未经上级批准的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一律视为无效。
2.讨论通过。村委会、社区、小组对已通过批准的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提出交易价格估算(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或有资质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价值评估),估算价及其他交易的具体事项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代表讨论,所讨论的事项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公示。讨论事项一经通过并公示(公示时间: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范围:在村委会、社区、小组所在地),期满无异议后,再进行申请,不按照要求公示的一律禁止交易和交易无效。
4.申请和上报审批。出让方(出租方)应当自公示无异议后30日内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交易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应的资料。未按期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的,原已讨论通过的结果,不能作为资产资源公开交易备案资料。
5.发布信息。金额较小的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纪委、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出让方分别在宜良之窗、政府门户网站、县城广告栏、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集镇、村组等地方公告;金额较大的项目应当在省、市有关媒体发布;信息发布之日至交易日不得少于7日,不按要求发布信息的不得进行交易或视为无效。
6.保证金缴纳。为防止恶意竞买,实行保证金缴纳制度,竞买保证金由县监管办保证金缴纳处收取和退还。按照已通过预审的交易估算价不超过20%收取,一份保证金只参与一宗交易的竞价;对恶意竞买、竟买后无故不履合约的,所缴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7.组织交易。所有交易应当采取竞价方式交易,报名少于3家的不得交易,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成交。在同等条件下,原受让方(承租方/使用方)享有优先权;不存在原受让方(承租方/使用方)的,出让方(出租方)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无人提出受让申请的,经出让方(出租方)同意,可选择续期发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组织交易,或重新提交《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后另行组织交易。
8.交易确认。交易双方就交易条件达成一致的,应当现场签订《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成交确认书》,并相互约定签订合同的时间。完成交易确认后,要求张榜公告,张榜公告的范围:本乡镇(街道办事处)集镇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村小组等,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9.合同签订。交易结果公示满无异议后30日内,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因竞得人的原因,没有与出让方(出租方)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签订后 30日内向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县监管办备案。
10.立卷归档。对所有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台账资料,规范管理。
九乡乡基层党建办公室主任陆青松进行了组织人事政策学习,重点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第三章岗位等级、第六章岗位聘用相关内容:
第三章 岗位等级
第十三条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第十六条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十七条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人事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编 辑|赵 俊
责 编|朱平艳
审 核|舒鹏程 朱云娅
监 制|刘丹丹 杨远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