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央纪委发布了多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例,全国多地分别发布了查处诬告陷害的案例:
· 河南信阳市纪委通报5起跑官卖官、在干部选拔任用期间诬告陷害他人案例;
· 湖北省首例因诬告陷害公职人员入刑的案件一审落槌,诬告者获刑一年;
· 北方工业大学党委原常委、副校长沈志莉十余年匿名诬告20余次,涉8名局级干部,近日因受贿罪一审获刑十年等。
01 诬告陷害行为出于什么心理?
02 如何从源头上限制诬告陷害行为?
03 如何有效甄别检举控告?
2020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将诬告陷害界定为“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明确了诬陷者的行为方式与行动目的,同时要求“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在实际的执行层面,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需对不同的异常检举控告行为加以全面评估,既要制定统一性高、操作性强与覆盖面广的证据标准体系,也要发挥各部门在证据收集、动机判断、数据分析、舆情监控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优势,从纷繁多样的检举控告案件中筛选出有价值的资料与信息,不断提高对于异常检举控告的定性能力。
一方面,对于明显异常尤其是明确属于诬告范围的案件,纪检监察机关需立刻启动调查取证工作,将信访接待、线索处置、立案审查、案件承办、证据移送、研究报批、档案管理、复查认定等流程归类分派到不同组织部门,处理好保密原则与公开理念、职责分属与合作协同、迅速开启与平稳推进的关系,避免多个部门重复收集同一案件信息,促进案件审查工作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流转办。另一方面,在对检举控告进行线索分析和证据查证的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需要按照分类、分层、分级的原则,依据举报案件的发生领域和真实程度,成立工作小组或相关机构以灵活处置案件,争取优先办理实名举报案件和涉及选拔晋升的举报案件,确保突出工作重点要点。
与此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可将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引入当前甄别核查工作,建立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通过定期汇报和随时抽查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执纪情况,以监督传递压力、以压力推动落实。当举报案件的情节相对简单、线索较为清晰、证据非常充分,或在举报人存在明显的诬告陷害动机,且其对案件的陈述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时,纪检监察机关可设置“简易程序”,从速决定并妥当处置诬告陷害行径,提高工作效率并减少监督执纪工作的时间人力成本。
04 如何净化检举控告环境?
作者 |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副院长、吉林大学廉政研究与教育中心副主任、教授、博导,中国政治学会副秘书长 马雪松
来 源:高校组工之家、人民论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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