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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日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
两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典型案例
龙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石码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车案
2024年9月2日,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石码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在扣的12辆涉案电动自行车,罚没2.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4日,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展厅中在售的12辆电动自行车外观均与随车附带的产品合格证不符,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龙海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并对涉案的12辆电动自行车依法扣押。经查,当事人在售的12辆电动自行车均存在改装鞍座,鞍座长度为500mm-540mm不等,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标准关于“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至案发日止,当事人共改装电动自行车14辆,已售出2辆。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28000元,违法所得566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龙海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漳州开发区分局查处漳州开发区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29日,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漳州开发区分局依法对漳州开发区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3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罚款4700元的行政处罚。
8月8日,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漳州开发区分局依法对漳州开发区某车行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店现场有3辆电动自行车外观与产品合格证不符,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8月9日,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漳州开发区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上述3辆电动自行车实施扣押。经查,当事人在售的3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涉案金额470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漳州开发区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漳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高新区九湖某电动车行经营不合格电动车专用充电器案
2024年8月7日,漳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新区九湖某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车专用充电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电动车专用充电器2个,罚没款1536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1日,根据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车专用充电器(生产日期/批号:2022年9月,型号规格:DZM6020255)经检验,机械强度项目不符合QB/T 2947.1-2008标准要求,技术要求为:充电器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检验结果为:试验后外壳破损,可触及到运动部件,充电器无足够的机械强度,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漳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以38元/个的价格向漳州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购进70个电动车专用充电器(生产日期/批号:2022年9月,型号规格:DZM6020255),以40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共售出68个,获利136元,留作备样的2个充电器依法予以扣押。
当事人销售以次充好的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漳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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