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南靖县人民法院
因前业主
拖欠物业管理费
新业主购买二手房后
却被物业公司
采取停水停电等方式
阻挠装修
同年9月20日,庄女士组织工人进场装修时,物业公司采取断电、断水方式阻挠工人装修,无奈之下,庄女士遂诉至法院。
但在第一次调解中,原被告双方矛盾尖锐,争执不下,被告物业公司称前房东拖欠近十年的物业管理费,多次催讨都无果,现在房子既然转给新房东,该欠款理应由新房主承担,庄女士则坚持其购买二手房还未装修入住,从未享受过物业公司的任何服务,且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存在瑕疵,前房东所欠物业费说什么也不应由她来缴交,案件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鉴于庄女士和被告物业公司今后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仍存在,若该案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会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本着从根源上化解双方矛盾的初衷,承办法官又先后组织了多次调解。
“前业主欠缴的物业费,在无约定时,新业主无需代付。我们理解物业公司的困难,但之前的物业合同是与前房东签订,找庄女士追讨实属不妥……”
“我若装修入住,该我缴交的物业费我也肯定不会拖欠。”
……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深入浅出释法明理,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逐一突破,并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均作出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该物业公司当场同意为庄女士办理装修登记报备手续并立即恢复房屋水电,庄女士也表示不再追索有关损失。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新房主通常会忽略诸如物业费、水电费、取暖费的结算等细微问题。建议新房东除了对房子的来源、性质、产权人、是否抵押、是否出租等诸多方面需要仔细调查外,还需查清原房主是否拖欠相关费用。如有欠费情况,应要求原房主结清,并提供有关的收据或者在合同上加以明确。当然,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物业服务费是物业服务运行的基础,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具有公共属性,业主不能仅凭个人感受拒绝接受服务或不予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也应当重视业主需求,提升物业服务质量,给业主提供一个美好舒适的居住环境。
南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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