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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
2024年12月20日01时14分许,民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在民乐县辖区路段例行检查时,将涉嫌酒后驾驶标识牌为电D56789的电动四轮车行驶至民乐县惠民路上行0公里150米(永鑫小区北门口)处的耿某某(持B2D型驾驶证)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乙醇含量为45mg/100ml,耿某某属于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驾驶员耿某某被处以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暂扣六个月,罚款一千元的处罚。
来源:民乐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