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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曝光名单
(第一期)
自《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发布以来,全县绝大多数市民自觉遵守城区烟花爆竹限放规定,为我县城市环境尽职尽力,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逐渐减少。但仍有部分市民不遵守管理办法规定,违规燃放。县城市管理局、县公安局现将近期查处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曝光如下,以示警醒:
1.夏联,男,56岁,2025年1月3日,因在民乐县凯旋名门一期5号楼3单元举行结婚典礼,未经任何有关部门的批准,私自违规燃放烟花爆竹2个,造成不良影响,该行为违反了《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民乐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朱秀国,男,58岁,2025年1月3日,因在民乐县崇文佳苑19号楼1单元举行结婚典礼,未经任何有关部门的批准,私自违规燃放烟花爆竹1个,造成不良影响,该行为违反了《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民乐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3.孙武,男,49岁,2025年1月3日,因在民乐县崇文佳苑18号楼1单元举行结婚典礼,未经任何有关部门的批准,私自违规燃放烟花爆竹2个,造成不良影响,该行为违反了《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民乐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4.赵典业,男,51岁,2025年1月3日,因在民乐县聚业苑12号3单元举行结婚典礼,未经任何有关部门的批准,私自违规燃放烟花爆竹1个,造成不良影响,该行为违反了《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民乐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处罚不是目的,以罚促改才是初衷,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在此,县城市管理局、县公安局特提醒广大市民群众,请严格遵守《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审批,一律不得在城区限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将依照有关规定严厉查处。同时,望广大市民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确保为我县营造一个文明、安全、干净、有序的城市环境。
举报电话:0936-4422214。
民乐县城市管理局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