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至详之法晓天下,使天下明知其所避。——苏轼”
导读: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我们经常会碰到“定金”“订金”这两个词语,虽然它们发音相同,但法律意义上却有着显著的区别。所以在签订合同时,我们又该如何正确区分和使用这两个概念,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呢?
法律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有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法务说:
1、所谓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
合同中的定金条款(也叫定金合同),其实质是依托于主合同的从合同。效力受到主合同影响,即主合同生效,则定金合同生效,主合同无效、被裁撤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定金合同也随之无效或者不发生效力。
同时定金合同作为实践性合同,自定金实际给付后才会生效,不履行交付定金的约定,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在实务中值得注意的是:在主合同因违约而被解除后,解除权人仍有权依据定金罚则(第五百八十七条)请求违约方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2、订金并非规范的法律概念,一般情况下,订金视为预付款。预付款属于价金支付债务的一部分,并且是提前履行部分债务,其作用在于使接受预付款的一方提前获得期限利益,支付预付款只是客观上起到保障相应债权实现的作用。
它们的区别是:
1、定金具有担保效力,订金不具有担保效力。
2、定金有数额限制,即主合同价款的20%,而订金没有法律上的限制,可由当事人约定。
3、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实务做:
在合同文书制作过程中,如需对主合同的履行明确保证效力,最好在合同中注明“定金”字眼,或者对于“押金”“保证金”等款项条款设计中使其符合定金构成。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注意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看清楚是“定金”还是“订金”,由此来判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的法律后果。
编辑:郭佳辉
审核:段苏纯 毛海勇
终审:王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