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省、市驻通单位:
《通海县杞麓湖垂钓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海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海县杞麓湖垂钓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保护杞麓湖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规范垂钓活动,减少污染,改善水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杞麓湖水域进行垂钓的个人和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应当根据杞麓湖水域生态环境保护、鱼类重要栖息地、产卵场所及安全管理等因素,科学规划禁钓区、明确禁钓期,并报通海县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四条 关于禁钓区和禁钓期的规定,根据杞麓湖水质监测情况及中央、省市的相关要求进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垂钓是指垂钓人员一人一竿一线一钩(单钩),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的垂钓行为。
第六条 垂钓者应当在规定的垂钓区域实施垂钓,禁止进入划定的禁钓区垂钓。
第七条 垂钓工具的限制: (一)禁止使用爆炸钩、盘钩、笼子钩、连体钩、串钩、滚钩、锚钩、大刺钩等禁用钓具; (二)禁止使用船只、遥控船、排筏、其他水上漂浮物、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 (三)禁止使用鱼枪、鱼叉、鱼镖、弓箭(弩)、锚鱼器等对水生生物造成伤害的工具; (四)禁止使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使用的钓具。
第八条 垂钓方法的限制: (一)开展垂钓活动时钓具数量仅限一人一竿一线一钩(单钩); (二)禁止搭建钓鱼台或直接进入湖体水域进行垂钓; (三)禁止使用灯光进行诱钓; (四)禁止打窝垂钓; (五)禁止使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禁用的垂钓方法。
第九条 饵料的限制: (一)禁止使用含农药、禁用食品添加剂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进行垂钓; (二)禁止使用鱼虾类等活体生物饵料; (三)禁止使用可能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的其他饵料。
第十条 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赛事)或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工作的,应当按照《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报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审批。 举办组织应结合垂钓场所环境,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和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垂钓人员应当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提高安全意识,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及极端天气,禁止在输电线路、变压器附近等危险区域垂钓。 垂钓人员在垂钓时不得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垂钓者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文明意识,不得损坏湖边地被、乔灌木,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不得损坏堤防、护岸等公共设施;不得丢弃垃圾、废弃物,垂钓离开时,必须收集并妥善处理,避免引起环境二次污染。
第十三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杞麓湖垂钓管理工作,由以下单位或机构分工协作负责: (一)通海县农业农村局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环境管理、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等相关工作; (二)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是杞麓湖水域垂钓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协调各部门开展垂钓联合执法工作,依法打击、查处非法垂钓行为; (三)沿湖乡镇(街道)按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做好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和渔业资源保护等工作,同时鼓励杞麓湖流域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将杞麓湖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参与杞麓湖保护。 (四)垂钓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对垂钓人员进行文明垂钓教育、培训,引导垂钓行为,营造依法文明垂钓的氛围。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垂钓的,由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依据《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性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杞麓湖垂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省、市驻通单位:
通海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
通海县杞麓湖垂钓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通海县人民政府、名城通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