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或原产地区的名称,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如果中文标签上标明了“原产地(或原产国):俄罗斯”及“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说明该食品是进口俄罗斯食品;反之,中文标签内容中出现了国内的生产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国内的产地,或标示着中国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执行标准,说明这是在中国境内生产的食品,不是进口俄罗斯原产的食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同时使用中文与外文时,其外文应与中文强制标识内容和选择标示的内容有对应关系,即中文与外文含义应基本一致,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中文汉字字号。对于特殊包装形状的进口食品,在同一展示面上,中文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外文对应内容的字体高度”。
有些“俄罗斯风味食品”标签上标注了大量的俄罗斯文字,虽然国内生产的食品可以使用外文,但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网址除外)”。如果食品标签上的外文与中文没有对应关系,且标示的外文大于相应的汉字,这些都是法律法规不允许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2022年1月1日起,进口食品的外包装上需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在华注册编号是中国海关为每个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赋予的唯一编码。编号为18位,由4位大写字母和14位数字组成,具体格式为:C+3位国家代码+4位产品类别代码+6位日期+4位顺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