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新房发现横梁压顶,法院判赔!

民生   2024-12-04 12:01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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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对于老百姓来说是一件大事

辛辛苦苦地在各个楼盘间奔走看房

千挑万选

破除万难

终于等到了交房

结果却

······


案情简介

      原告梁某、洪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屋一套并办理按揭贷款,交房后,梁某、洪某发现该房屋客厅顶部存在呈“工”字型的3道梁柱,高度达29厘米,如果拆除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如不拆除则又会影响房屋的后续装修及整体功能使用。而某房地产公司在销售涉案房屋时,无论是样板房还是合同附图,均未提及该房屋内的梁柱存在情况,也未向梁某、洪某进行充分的披露和告知。因某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瑕疵,故梁某、洪某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部分房款。


审理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房地产公司对于影响房屋使用价值的特殊设计结构负有披露、告知义务,因未履行披露、告知义务导致房屋瑕疵的存在对房屋后续装修以及整体功能使用也产生不利影响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退还原告梁某、洪某五万元。



典型意义

“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诚信是企业道德的试验田,失信是法律规范的警戒线,企业应当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更是道德经济,诚信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核心竞争力。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未向购买人披露告知房屋客观存在的特殊结构和设计瑕疵及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导致购买人的心理舒适度降低、后续装修成本增高、房屋市场价值贬损,公司应就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告诫所有市场主体,唯有坚守诚信本位,以诚信捍卫市场信誉,方能在激烈市场竞争中屹立不倒,实现企业的长远快速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沭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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