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好友担保借款却被法院强执,律师说法→

政务   2024-11-26 22:37   西藏  


在日常生活中,朋友甚至生意伙伴间的单方面担保或多方面担保都十分常见,但是,担保合同如同一把双刃剑,既能守护生产交易的稳定,也可能成为纠纷的导火索。近日,家住昌江黎族自治县的女子冯某就因为自己帮好友何某担保了一笔借款,导致自己差点无家可归,最后和好友闹上法庭。
案情:女子帮好友担保借款
结果被法院强执

  昌江女子冯某和何某是生活在昌江的一对好友。2022年,何某因为生意资金周转准备向周某借款6万元,周某虽愿意借款,但提出这笔借款需要保证人来担保,否则就不借。何某便找来了自己的好友冯某来当保证人。冯某表示自己家庭条件不太好,要是有什么意外,还不起6万元。何某连忙向冯某打包票,说等资金周转过来,他会直接还这6万元。冯某碍于朋友关系,便签署了担保协议,何某也顺利从周某处借到6万元。
  意想不到的是,2023年,周某以借款不还为由,将何某、冯某一并起诉至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要求两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8万元。冯某惊慌不已找到何某,询问借款事宜。何某告知冯某,他会承担还款责任,让冯某不要惊慌。
  经审理,秀英法院判决何某偿还周某本金及利息共计7.8万元,冯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后,因何某拒不还款,周某申请了强制执行,可何某为规避还款责任,将其名下财产转移至其子女名下,并通过子女及亲属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往来。
  在强制执行中,法院无法对何某进行强制执行,便将冯某名下所有账户冻结,并将冯某名下唯一住房查封。该住房是冯某在海南唯一居住用房,冯某为了避免住房被拍卖,不得不四处筹款借钱,最终在今年4月1日才将7.8万元案款偿还给周某。
判决:享有法定追偿权
债务人应支付保证人7.8万元以及利息

  冯某代何某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后,将何某起诉至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追偿自己的损失。
  昌江法院受理案件后,审查冯某提出的各项证据以及秀英法院的结案通知书,确认周某和何某借款案件的涉案借款已强制执行完毕,冯某享有法定的追偿权。昌江法院经审理认定,冯某作为何某的担保人,在何某未能履行向周某偿还借款义务时,冯某依据秀英法院判决,向周某支付了7.8万元。
  最终,昌江法院判决何某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冯某支付7.8万元及利息。
  在法庭上,承办法官再三强调声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后,如果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如果相关当事人构成犯罪的,执行法院将会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刑事责任。
说法:保证人及时行使抗辩权
保证责任就可免除

  担保有风险,担保人应规避担保风险。对此,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符雯妃提醒,保证人要做好事先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补救。
  符雯妃表示,为达到既能帮人之难,又不至于自身利益受损的目的,保证人准备承保时应注意两点:应详细了解被担保人的经济实力、资产状况、经营能力、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资信情况,看其是否能够清偿被保证的债务,千万不能碍于情面而盲目担保;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担保方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人在债务清偿期间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过问债务人是否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因此,保证人在承保时,应尽量提供一般保证。
  符雯妃提醒,对被保证人实施监督是法律赋予保证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多数保证人对被保证人是否按约履行债务不闻不问,一旦被推上被告席才后悔,但为时已晚。所以保证人承保后,要适时督促被保证人按时履行到期债务,如发现被保证人有意规避债务或者存在其他风险情况,要依合同约定及时主张权利。
  符雯妃表示,一般情况下,保证合同成立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履行后仍有余债,保证人就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余债或承担相应责任。这时,保证人应区别不同情况,正确采取行使抗辩权、运用免责规定、及时行使追偿权相应对策。民法典规定的保证人免责的情况有:在保证期间,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而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而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在一般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定保证期间(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要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定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而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只要具备这些法定免责事由之一,保证人及时行使抗辩权,保证责任就可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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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巴     达

       主编:段  锋

       审核:阿  旺

       编辑:穷  吉

       来源:法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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