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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注意啦
天津公积金最新政策公布!
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
缴存住房公积金啦
参加自愿、退出自由!
赶快来跟小编看看新政策吧
天津住房公积金最新政策
《天津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12月25日起实施,天津市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了,参加自愿、退出自由。
图源: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缴存范围
未纳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在职职工范围,年满法定就业年龄但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就业形态等方式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管理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和下限之间自主选择月缴存额,月缴存额上限为天津市同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乘以24%,下限为同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乘以10%。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收入特点,明确漏缴不补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计息。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
👉退出缴存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停缴6个月以上(含6个月),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账户余额不足最近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可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取及贷款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租房、购房、偿还贷款本息等提取条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天津市购买住房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核定其还贷能力。具体提取、贷款政策参照在职职工提取、贷款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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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
《管理办法》自2024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执行对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业务,按《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1.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缴存使用行为。
2.天津市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在职职工的,或天津市在职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和缴存时间在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合并计算。
3.灵活就业人员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继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贷款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都可用于直接冲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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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法定就业年龄但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就业形态等方式就业的人员。
天津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要求,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助力灵活就业人员住有所居,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未纳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职职工范围;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就业形态等方式就业。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申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在全国范围内应无正常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月缴存额上下限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计息。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租赁住房、购买自有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等提取住房公积金,参照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照在职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停缴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最近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可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停缴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零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停缴24个月(含24个月)以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全部退还至灵活就业人员指定的账户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灵活就业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缴存条件的,应为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封存手续。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且近6个月在本市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自有住房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信用审核及贷款偿还等参照在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核定其还贷能力。
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有住房的,贷款前及偿还贷款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用于直接冲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在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应转入其在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职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应转入其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和缴存时间在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将其他城市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的,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手续,转入的金额与本市缴存的金额在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和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按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办理资料和办理流程等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上下滑动查看文件原文)
内容来源: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
https://www.zfgjj.cn/tjgjjcms/mainSitePc/regalutiondetail.jsp?id=35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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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相关问答
与用人单位无劳动关系和工资关系、年满16周岁但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就业形态等方式就业的各类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以自愿为原则,可根据自身实际,在当年政策规定的月缴存额上下限区间自行确定月缴存额(2024年12月至2025年6月期间,可在232元至6606元区间自行确定),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上下限调整时间节点为每年7月1日。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天津公积金个人网厅、天津公积金APP、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等办理缴存,也可前往就近管理部现场办理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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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生漏缴不用补缴,可根据自身情况在以后月份继续缴存,但会重新计算连续缴存时间。
灵活就业人员需连续停缴6个月以上(含6个月),如本人及配偶在天津市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最近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可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退出住房公积金制度。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目前年利率为1.5%。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结息后的利息并入缴存人账户本金继续计息。未到结息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注销账户时,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到注销账户前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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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租赁住房、购买自有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等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参照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执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照在职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在天津市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且近6个月在天津市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天津市购买自有住房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贷款申请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信用审核及贷款偿还等参照在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网、微信公众号、天津公积金APP等渠道的贷款计算器试算可贷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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