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一宠物狗窜上公路被车压死,狗主人索赔5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庭认为司机无责

民生   2025-01-06 21:02   湖北  


未栓绳的宠物狗

被车撞以后……



我的泰迪已经养了三年了,跟我的家人一样,是你撞死的,你必须赔偿我的损失!

我是正常驾驶,我没有责任,我不应该赔偿!




近日,沿渡河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宠物狗未栓绳被撞死亡,宠物狗主人索赔的民事案件。

2024年10月1日18时许,钱某带着饲养的泰迪犬在沿渡河集镇人行道上遛弯,但狗未栓绳。泰迪犬突然从高某驾驶的汽车左后方窜出,遭到车辆碾压。该犬只随后被钱某紧急送往宠物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钱某多次向高某索赔无果后,遂将高某及其车辆投保保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赔偿宠物狗损失4000元、接种疫苗费用600元、饲养费57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钱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在外出遛狗时未系狗绳,放任宠物狗在集镇机动车主干道上奔跑,未对宠物狗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

高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并无操作不当、超速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宠物狗窜出时处于高某的驾驶盲区,高某对事故的发生不具有避让或防范的可能性,其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

经主审法官讲情理、明事理、析法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保险公司向钱某赔付宠物狗损失4000元。钱某当场向法庭申请撤诉。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近年来,饲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宠物也成为了饲养人的一种情感的寄托和陪伴,公民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在外出遛狗时务必要采取牵狗绳等约束措施,做到对犬只的有效监管,避免犬只伤人,亦避免犬只受到伤害,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



来源:沿渡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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