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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上开车
难免会发生一些碰撞事故
但是遇到这种情况
保险公司拒赔
本期《“法”声》
一起来了解一下
2021年11月,李某驾驶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吴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吴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然吴某至今未获赔偿,遂向泰兴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李某辩称
自己驾驶的车辆
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2000000元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因此,吴某的损失
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吴某因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有权获得相应赔偿。李某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商业险条款第22条第二项,交通肇事逃逸,商业险不承担赔偿责任。且保险公司在李某投保时已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李某予以赔偿。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约定,驾驶人有交通肇事逃逸、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无证驾驶等情形,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车主在签订汽车保险合同后
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
认真听取保险公司的提醒和告知
做到对合同条款心中有数
并在日常驾驶过程中保持必要的谨慎
依法依规安全驾驶
编辑:吉楠
审核:丁晓军 陈杨
监审:曹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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