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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责任人员罚5千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石狮市永宁镇的1台电梯(识别码:TC*****,使用单位:石狮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检测相关事宜进行现场检查,使用单位现场无法提供前述电梯的《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电梯自行检测报告》等有关检测资料。
经查,2024年6月22日,浙江某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负责对前述电梯开展电梯自行检测,并于当日完成所有检测项目的检测工作。但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未向使用单位出具《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不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第3.5条“所有检测项目经检测后,检测人员应当向使用单位出具《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见本规则附件B)。”的要求。且该检测有限公司对前述电梯所有检测项目检测完成后,在未发现不符合项、无需整改的情况下,超过一个月仍未出具《电梯自行检测报告》,不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第3.8条第一款“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工作(包括整改情况确认)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自行检测报告》(见本规则附件C)。”的要求。
另查,浙江某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自行检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均为陈某某。
2024年8月1日,执法人员依法向负责前述电梯检测工作的浙江某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对该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自行检测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浙江某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改正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自行检测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1.对浙江某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自行检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2.对直接责任人员陈某某,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电梯检测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对检测机构、检测人员、检测报告等信息核查和监督检查,及时曝光查实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促进电梯自行检测市场不断规范;督促有问题隐患的检测机构落实整改措施,加强自查自纠,确保整改到位,对涉及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同时,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全市电梯安全运行,为市民群众营造良好出行环境。
是张三,关注我,关注行业趋势。
来源: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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