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帮您激活电子医保卡吧”
“您的电话是多少”
“我看一下验证码”
……
不知不觉
您的信息已经泄露
案情概要
“村里来了一伙人,说给我们免费激活电子医保卡,手机给他操作,收几条短信就搞定了。”村里的老人还以为遇到了热心肠的“好人”。
尹某和马某某伙同吕某某、舒某、刘某等人,在莲花县高洲乡、升坊镇、路口镇等地,以给村民激活电子医保为由,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获取村民的身份证号码、身份证照片、手机号、验证码等信息,提供给上家注册京东、抖音、支付宝等账号,以此非法获利。其中刘某还盗转三位老人社保卡账户中的钱。截至被查获,这个团伙总计从上家获利10万余元,其中用于支付给吕某某、舒某等人“工资”5万余元。
法条链接
被告人尹某、马某某、吕某某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并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另外,刘某非法获取他人账号信息绑定社保卡,盗转他人社保卡钱财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罪的刑罚和定罪标准。根据该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1
增强安全意识。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要把自己的手机、身份证等有重要信息的物品随意借给他人。手机中微信、支付宝等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软件,不要轻易交给陌生人操作使用,当需要提供验证码和刷脸服务的时候,更要提高警惕,轻则损失财产,重则可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
2
更改密码。为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建议更改医保卡、银行卡等相关的支付密码。密码尽量不要用简单的成串数字顺序或逆序设置,同时避免使用生日及身份证号码里的数字设置卡片密码,不要透露给他人。
3
定期检测个人信息。定期查看银行账单、信用报告等,看是否有异常交易或未经授权的活动。如果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与相关机构联系,采取必要措施。
4
立即报案。尽快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保存并提供相关证据,如被盗刷金额、交易记录、医保卡信息等。公安机关将依法立案调查。
来源:莲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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