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通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工作的通知

科技   2024-12-19 14:30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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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

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动态清零工作的通知

矿安〔2024〕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推动《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和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落实落地,进一步明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一件事”全链条各环节工作职责,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一库三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企业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治理跟踪督办机制、调查处理机制),全力防范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非煤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


(一)落实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责任和制度建设。非煤矿山企业要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并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能力。健全重大事故隐患上报和建档监控制度,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监控治理。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形成重大事故隐患从发现报告、治理消除到奖励推动的良好循环机制。建立包括外包单位在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外包单位责任,定期检查外包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二)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每月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也可委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开展排查治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台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跟踪督办,确保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逐一整改销号,切实提高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非煤矿山企业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到现场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所属企业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时掌握矿山安全现状和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情况。


(三)严格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闭环。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整改验收报告由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严格整改闭环到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停产治理或者停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


(四)细化重大事故隐患统计分析和报告。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每季度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形成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整改方案及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按照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在下一季度15日前向属地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二、建立完善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跟踪督办机制


(五)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地方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对非煤矿山企业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抽查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移送属地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理。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鼓励非煤矿山企业自查自改重大事故隐患,对自查自改的重大事故隐患不予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对自查自改“走过场”特别是虚假整改的,严格执法处罚,精准严肃追责问责。


(六)规范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和跟踪督办。地方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企业自查上报、监管执法查处、监察发现移交、群众举报查实的不能立即整改排除且具有现实危险性的重大事故隐患纳入跟踪督办范围,实施挂牌督办。被挂牌督办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制作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并公示,警示牌标明重大事故隐患的存在场所、主要内容、治理措施、治理目标和任务、治理期限、治理资金和责任人等内容。省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重点监督属地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重大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和非煤矿山企业自查自改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跟踪督办台账,督促属地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及时整改销号重大事故隐患。


(七)严格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销号。属地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制度,明确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的流程、验收标准等,按照“谁监管、谁验收”的原则,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进行验收,确保闭环管理。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产停建的非煤矿山企业,经属地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复工;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矿山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整改后仍然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三、健全完善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机制


(八)把握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原则。要对反复发生或长期存在且具有现实危险性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调查。非煤矿山企业自查上报的,原则上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存档备查。其他的由属地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调查,上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级进行调查。


(九)严格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调查要查明矿山基本情况、重大事故隐患产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有关责任方的责任,明确整改措施,依法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调查报告应当在调查启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严肃开展责任追究。调查报告经牵头组织调查的部门批准同意后,相关单位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处理处罚和问责。对未按要求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矿山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仍冒险作业的非煤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暂扣证照。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非煤矿山,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建立完善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


(十一)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地方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重大事故隐患调度统计,确保2024年底前实现矿山企业自查上报、监管监察查处、群众举报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全量汇总,建立完善本地区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统筹纳入本单位信息化系统建设,实现重大事故隐患分类统计、来源追踪、定期分析、整改情况动态更新、销号提醒等闭环管理,扎实推进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全力防范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4年12月14日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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