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中国公民在年老、工伤、失业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依法应尽的义务,也是职工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希望用人单位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依法规避法律风险和用工风险,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事宜,将没有依法规范参保缴费的风险事宜提示如下。
用人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相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和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六条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依法参保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参保缴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规范参保行为:
(一)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自愿签订了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承诺书或协议为由,不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
(二)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得以劳动者已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商业保险等为由,不参加社会保险。
(三)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在试用期为由,在试用期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四)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得以临近法定退休年龄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最低缴费年限为由,不给年龄偏大的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例如:由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商业保险,然后单位报账或补助。
(六)用人单位或个人不得虚构参保条件参保,即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参保人通过中介或其他途径“挂靠”在与其无真实劳动关系的单位名下参保的属于虚构参保条件。
(七)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得为规避缴费义务而不如实申报缴费基数,例如:职工个人缴费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下限的,要按实际缴费工资申报,不得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申报。
(八)用人单位办理参保后应按月申报缴费,不得存在申报后不缴费或按季度、按年申报缴费等问题。
(九)用人单位社保专管员应及时办理本单位人员增减变动业务,避免因未及时办理产生滞纳金或突发工伤无法报销等各类风险。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不得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参保的情形。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范围
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现役军人)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缴费标准
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最低不低于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00%。现行缴费比例为单位16%、个人8%。
灵活就业人员:上年度社平工资60%—300%之间每10%一个档次,共25个档次,可自主选择。
3.享有权益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原则,即:相同情况下,缴费额度越多,养老金就越多;缴费时间越长,养老金就越多。
(2)参保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可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费,个人账户余额由遗属依法继承。
(二)工伤保险
1.参保范围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范围: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范围: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桥梁隧道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装饰装潢工程、安装工程及附属工程,以及农业、林业、国土等行业工程项目。
2.缴费标准
由用人单位或施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单位参保: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缴费基准费率是依据用人单位主要经营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至八类,每个风险类别分别确定一个基准费率,同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收支情况等因素对基准费率实行浮动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参保:以建设工程总造价乘以工程建设项目费率。
3.享有权益
(1)参保职工经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以按规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经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区范围外就医的,还可以按规定报销交通食宿费。旧伤复发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按规定申请报销旧伤复发工伤医疗待遇。
(2)参保职工经认定为工亡的,可以按规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3)参保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可以按规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伤残待遇。
(4)其他重要提醒: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参保工伤职工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或未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就医(康复、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三)失业保险
1.参保范围
按《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2.缴费标准
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最低不低于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00%。现行缴费比例为单位0.7%、个人0.3%。
3.享有权益
(1)参保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含1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失业保险停保,且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申领失业保险金,2024年10月起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863元/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足额缴费时间计算。具体为:累计足额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7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的,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6年的,领取1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满1年的,增加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费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一致。
(3)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向其遗属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费(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一)线下办理方式:到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现场办理。
(二)线上办理方式
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均可通过注册登录云南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线上办理。地址为:https://hrss.yn.gov.cn/zwfw/portal-online/#/modules/home/home。
怒江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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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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