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4年1月29日,朝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北京市万惠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朝阳区金台路甲15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对承租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案例二
2024年4月12日,朝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北京至臻恒达眼镜有限公司位于朝阳区华威北里43号2层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案例三
2024年5月5日,顺义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北京旺顺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顺义一分公司位于顺义区空港街道安泰大街6号院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案例四
2024年5月27日,通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北京永昌鑫盛科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案例五
2024年7月3日,顺义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巨成合(北京)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案例六
2024年8月13日,顺义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北京紫竹园饭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规定,顺义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单位负责人杨某辉作出罚款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提醒广大发包(出租)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工贸企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已在《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中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要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协议或合同中要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各自管理的区域、场所、设备和人员的安全职责,以及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