铤而走险贩卖假酒
想以“低成本”
获取“高回报”
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经营“国酒茅台(集团)系列酒代理”门店期间,明知但某某(另案处理)出售的茅台系列酒为假冒商品,仍分多次从但某某处购进151箱,并分别销售给涂某、胡某等人,销售金额约81900元。
2024年1月15日,公安机关在接到相关线索并对王某某进行一般性询问后,王某某带领侦查人员到其货车处查获茅台系列酒97箱。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辨认、鉴定,涉案茅台系列酒与该公司产品防伪特征不相符。
2024年2月4日,王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81900元。
奉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王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二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消费者在购买酒品时
要通过正规渠道审慎购买
认准注册商标及防伪标识
避免上当受骗
来源:综合奉新法院
编辑:余政宣
校稿:郑 晖
审核:晏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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